《 ***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 关于开封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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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 ***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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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07〕7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 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 *** 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 *** 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置。产业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 ***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 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持稳定。充分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 *** 职责。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 *** 的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考评、调配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 *** 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有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县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 *** 、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优胜劣汰,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完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评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网络和服务热线,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改革后的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经营性活动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 *** 订购的方式。
(十一)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十三)不断改善推广手段。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标准。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经费。
(十四)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五)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改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 *** 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 *** 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召集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厅。省辖市、县(市、区) *** 也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 *** 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所在省辖市 *** 审核,统一报省 *** 审批后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广大职工正确认识改革和对待改革,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3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出让手续
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手续材料
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1份)(原使用划拨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申请应有主管部门意见和盖章。内容应写明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土地证号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面积、理由等);
2、国有资产处置批复1份(用地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图件(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受让方单位盖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盖章、签名);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名);
12、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放线证复印件其中1份(核对原件)。
说明:办理个人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不用提供第2、5、7项材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土地评估报告1份(平远县土地价格评估所出具);
4、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放线证复印件其中一份(核对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名);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材料
双方
材料
抵押权人(银行)
抵押人(土地使用者)
1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土地抵押借款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土地抵押借款委托书)
5
土地使用证(原件)
6
土地估价
结论及报告(原件)
7
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8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由抵押人填写,经双方盖章)
四、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文字资源部分
1、市(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部门请示(写明经 *** 同意后上报;属国务院审批的,仍需由当地 *** 请示,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经 *** 盖章同意)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7、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8、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9、地方人民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有偿供地时需提供)说明
10、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资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申请及被征地村组出具经过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2/3成员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或听证笔录、针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解决措施建议)
11、有偿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
1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或补充耕地协议
1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线性工程可不提供证书)
14、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占用林地时提供)(用地单位提供)
15、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环境评估、消防等)(用地单位提供)
16、征地预存款证明(国土部门证明:写明批次名称、帐号号码、银行资金证明)
17、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出具)
18、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图件资料部分
1、建设有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国务院审批和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具有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
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属省审批并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无须附补充耕地位置图)
4、补划基本农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用地单位提供)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五、城市批次用地
文字资源部分
1、市(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部门请示(写明经 *** 同意后上报;属国务院审批的,仍需由当地 *** 请示,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经 *** 盖章同意)
3、地方人民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资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申请及被征地村组出具经过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2/3成员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或听证笔录、针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解决措施建议)
5、补充耕地验收函
6、建设拟征(占)土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时需要)
8、征地预存款证明(国土部门证明:写明批次名称、帐号号码,银行资金证明)
9、具体建设项目名单(项目、面积、规划用途)
10、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出具)
11、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图件资料部分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名书和勘测定界图
2、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属省审批并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无须附补充耕地位置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林权证有什么用处?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