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的直属机构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能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森林航空消防站:挂河南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中心。职能:1、承担全省森林航空消防工作任务;2、负责拟定全省森林航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森林航空消防预案;3、承担全省森林消防航线规划与技术创新工作,建设和完善航空消防地理信息系统;4、负责全省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5、负责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6、负责省林业厅及全省林业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工作;7、负责河南林业信息网网站建设、维护与信息更新;8、承担河南林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维护与电子公文收发(不包括机要电子公文),负责河南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维护与会议保障;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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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林业利用外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起草全省林业外资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制定全省林业利用外资规划;负责全省林业引进外资、对外招商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林业外资项目转贷、执行协议的签订和还贷工作;组织全省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的年度预算、决算和提款报帐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接受审计部门对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的审计,督促各级项目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负责外资项目造林林木采伐的初审工作;负责全省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承担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法规与实施办法的拟定,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程与管理办法的拟定,工程规划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的验收、评估与监测规划,工程检查与监督工作;承担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信息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科技推广应用与人员培训及宣传工作。
河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为全省林业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实施全省林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参与制订林业技术标准,承担林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和宣传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林业资源和林木新品种、林业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承担上级下达的林产品流通改革试验课题,对木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为全省经济林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指导国有苗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等建设与管理,负责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督工作,承担全省苗木普查和良种选育工作;审定林木新品种。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是我省唯一的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院址在郑州市郑花北路81号,始建于1950年,为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116人。县处级建制,院长、书记各1名,副院长3名。下设16个科室,有办公室、人事科、总工程师办公室(与厅总工程师室合署办公)、生产科、技术科、计财科、资源监测一室、资源监测二室、规划设计一室、规划设计二室、林产工业和园林设计所、森林资源评估和管理站、飞播造林工作站、计算中心、林业信息资料室、经济开发办公室。全院现有职工1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97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3人(教授级高工1人),中级技术职称40人。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门类齐全,主要包括林学、森林经理、水文地质、植物学、动物学、林业经济、园林植物、园林设计、道桥设计、工民建、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从事林业调查规划、技术开发和编制林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定额的能力。固定资产总额932万元。具有国家建设部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国家计委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和林业部甲B级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全省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检疫,森防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等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性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指导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联系林业检察院和林业法规。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成立于1996年,主要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伤、病、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治及非正常来源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与饲养工作。救护中心地处黄河南岸,西临黄河迎宾馆,占地约百亩,现有在职职工36人,离退休职工14人,设有五个科室。院内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收容、饲养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东北虎、金钱豹、丹顶鹤、梅花鹿以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天鹅、猕猴、秃鹫等野生动物一百余只。几年来,救护中心按照“边建设、边救护”的原则,先后建成集场馆、笼舍为一体的近3620平方米的动物场馆,建成建筑面积为782平方米的动物医院和建筑面积为1317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安装了动物场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起了野生动物标本室。救护中心共救护野生动物6万余只(头、条),治愈率达80%以上,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国家濒管办郑州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郑州办事处(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郑州办事处)(简称国家濒管办郑州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4月,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属于国家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国家林业局和河南省林业厅双重管理,以国家林业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工作职责是在国家濒管办的领导下,参与研究拟定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属结构及缔约国《公约》管理机构进行事务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履行《公约》的对外政策,参与研究处理与《公约》相关的重大国际事物和港澳台履约的有关事务;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审批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国家一、二级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核发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执法活动及案件查处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政策、法规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收容救护和被没收物种的返还、接收及处理工作等。
郑州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林业局设7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 *** 、保卫和机关房管、基建等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林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工作。
(二)植树造林处
组织起草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拟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全市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管理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测报;指导国有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森林旅游工作。
(三)资源林政管理处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依法应由上级 *** 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负责全市木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木材(含竹材,下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木材及其加工产品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指导木材及其他林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起草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负责协调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五)森林公安分局
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对全市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林业产业的指导、管理。
(七)人事处
组织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承办我市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八)机关党委
(九)监察室
(十)郑州市人民 *** 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林业局有权做森林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吗
有权利的。
森林火灾属于森林消防问题,一般来说是林业局处理。
具体处理的应该是林业局下属的森林公安。
火灾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火灾司法鉴定中心一般需经过司法部门认证,具有司法鉴定的相关资质,火灾司法鉴定中心一般称为火灾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是受司法部门、消防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送检的物品进行火灾原因分析、鉴定的单位。火灾鉴定机构受理的范围是对火灾认定结果有异议,或者要对事故的起火原因,起火点进行鉴定。当事人委托的目的主要用于责任判定,找出原因等。我机构是专业权威的第三方火灾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在火灾鉴定领域经验十年以上,拥有各种火灾现场的分析及勘察经验。如果您有此方面的需求,可免费根据您的情况,帮助你解答疑虑,制定鉴定方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火灾后财产鉴定机构需要哪些资质?
根据财产损失鉴定的委托机关来确定
如果是行政机构委托,那么只需要鉴定机构具备一般资质就可以。
如果是法院委托,那么鉴定机构必须在法院鉴定的名录当中,具备资产评估或,价格认定或公估资质,目前主流的是这三种资质可进行火灾损失的鉴定。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核心问题: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的鉴定资格。是否确实如此?
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7日12时左右,李某在自家地中作业点火时引发火灾,造成该村山上大面积着火。经林业局《林业鉴定书》鉴定:过火面积1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9420元。
原判认为,李某在田间作业时,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山坡上树林过火面积达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提出:
1、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作案时间,原判用于证明火灾系其的行为引起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
2、原判采信的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两份文件均已被废止;
辩护人提出:
1、本案一审采信的有罪证据都是被害人一方的证据,被害人的证据都是从周某甲口中得来的,但是从二审当庭提交的周某甲母亲的证言能够证明,周某甲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本案的被害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情况,总之,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二审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
公诉人的意见:
本案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系上诉人李某点燃地中的杂草所致。
首先,李某始终否认其在案发当天去过案发地点“荒草洼”自家地中;
第二,一审认定李某有罪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丙的陈述、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但证人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与一审辩护人向其调查取得的证言明显矛盾,出庭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提交、出示的其母赵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智力有问题,不具有作证的能力;被害人刘某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两次证言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相矛盾;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亦前后明显矛盾,且其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需与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条。
3、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且鉴定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人为焚烧秸秆引发,但从现场痕迹照片反映的情况及一二审期间庭审调查的起火原因是焚烧杂草引发,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该鉴定意见依据的山西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晋政森防办字(2001)27号文件)、LY1016-19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均已作废,分别被2011年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的LY/T1063-2008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所替代。
综上,该份《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导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次火灾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4、现场指认笔录系间接证据,无法与其他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5、证人周某甲虽然在侦查机关作证证明,案发当天,在“三间土窑”见过李某,还看清李某的衣着特征。但是在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向其取证时,其又称没看见李某,证言前后明显矛盾。同时,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申请表证明,周某甲视力残疾达一级,右眼0,左眼光感,在这种视力条件下,其是否能看清人的衣着颜色等特征存在疑问。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人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的两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周某甲的视力不好,智力也有问题。周某甲母亲赵某的证言更明确证明,周某甲说话都是前言不搭后语,其认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他说的话都不足采信。故上述王某丙、周某甲的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实施了在案发地点点火引发火灾的证据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其他在案证据也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