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 ***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实施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
(一)郑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注册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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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城市道路、桥梁、城区河道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河道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设施审批,城市排水、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废水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审批,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三)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四)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但,涉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的除外;
(五)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六)郑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指标内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事项、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七)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砍伐城市树木、移植树木、修剪园林绿化植物审批(一次性砍伐树木10株以上、砍伐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70厘米以上及其他树种胸径50厘米以上、砍伐50年以上树龄、移植古树名木的除外),临时占用、拆除绿地及花坛、花带、草坪审批(一次性占用拆除绿地200平方米以上除外),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八)郑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九)郑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授予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郑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一)郑州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二)新郑市、中牟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二孩生育证核发,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三)新郑市、中牟县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 *** 牌证的核准,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四)新郑市、中牟县机动车修配行业管理机构可以将洗车业审批事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五)郑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审验,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六)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第三条 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处罚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二)郑州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三)郑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四)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五)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六)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七)郑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九)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大气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港区依法成立的组织实施;
(十)郑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一)郑州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畜牧兽医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二)郑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四)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违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五)新郑市、中牟县机动车修配行业管理机构可以将违反洗车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与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删去“乡镇企业”的内容,增加“林业”的内容。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行政、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 *** 审定,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镇)人民 *** 应当根据县级人民 *** 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 ***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 *** 的规定执行。”六、删去第十八条。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内容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不能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兴建的,视为闲置基本农田。闲置基本农田应按规定缴纳闲置费。”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内容修改为:“禁止将基本农田改为果园、林地和鱼塘。”九、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删去“从重”的内容。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其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并可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三十四条,将其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删去“荒芜费”的内容,增加“复垦费”的内容。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该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 *** 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林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的管理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林,是指在批准的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以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的护路林、护岸林和城镇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相结合。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财政投入,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生态林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林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园林绿化、农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生态林的行为。
在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 ***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 *** ,依据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编制森林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 *** 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面积、地点、树种、成活率、时间等要求组织造林。第十条 生态林建设用地可以采取依法征用、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取得,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生态林建设用地用途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 *** 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可以在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的承包土地上营造生态林,也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他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造生态林。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承包的土地上营造的生态林,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核发林权证。
因土地调整需要变更林木所有权的,实行树随地走、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但不得擅自砍伐林木。第十二条 承包农村土地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营造生态林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给予造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农村土地造林给予指导。第十三条 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生态林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征得承包方同意,并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承租人可以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承包方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强制承包方委托。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土地面积、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的生态林,其林木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合作造林。合作造林的,承包方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合作期限、林权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林业行政处罚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有没有时间规定
每个地方有自己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我们这处罚限定三个月恢复河南省郑州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规定,三个月不恢复,经催告十日后还不恢复的申请法院执行,一般都不会没超过五个月,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会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