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乙级建筑设计院
湖北建筑相关设计企业湖北省武汉市林业规划乙级资质名单公布,希望对湖北省武汉市林业规划乙级资质名单公布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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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155号 2828516
武汉设计集团公司 武汉市汉口黄浦大街261号2楼 2616290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5号 2415421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武汉市汉口四唯路8号 2722966
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9号 2835518
武汉同达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粤汉码头宏光大厦B座7楼 2801995
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汉口台北路17-19#环亚大厦B-6 5740566
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汉口常青路8号 5877780
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58号 027-2811730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557号 5836976
湖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前进四路121号 027-5866634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万松园路53号 5794081
机械部第三勘察研究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西街13号 3789232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院 武汉桥口区武胜西街14号 3787159
铁道部大桥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4号 4846738-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汉阳二桥路五号 4871407
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武汉市汉阳十里铺夏家湾特一号 4874672
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88号 4843680
中国轻工总会武汉设计院 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76号 8075955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73号 6811454-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武汉市武昌武珞路七巷66号 7360251
煤炭工业部武汉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7812814
武汉工业大学设计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7651927
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资设计咨询公司 武汉市武珞路四巷183号 7827715
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武昌民主路668# 7811172-2218
国家建材局武汉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7号 7826184
湖北工程设计总公司 武汉市中南路16-1# 7820587
湖北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中南一路66号 7824704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45号 (027)7816854
郑州铁路局武汉勘测设计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民主路448-1号 7823112-22017
中南电力设计院 武汉武昌民主路458号 7811172
中南建筑设计院 武昌中南二路10号 7824312
中南勘察设计院 武汉市武昌中南路20# 7823297
华中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027-7542356
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武黄路39号 7803273
国家医药管理局武汉医药设计院 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25号 6783013
国内贸易部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 武汉市卓刀泉南路3号 027-7493275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武汉市卓刀泉南路4号 7390507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武汉市武昌卓刀泉路271号 027-7805954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十五街 6803279
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 6863356
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 武汉青山区冶金大道177号 6861907
冶金部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6865827
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设计所 武汉市青山区任家路 6534691-2016
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潜江市向阳建设路一号 0728-6574962
荆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沙市区碧波路26号 8256047
荆州市建筑设计院 荆州市荆东路37号 8468515
黄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黄石大道806号 6223007
襄樊市建筑设计院 襄樊市长征路七号 3442640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长虹路323号 32211478
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十堰市朝阳北路8号 8653808
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十堰市人民路616号 8651489
机械部东风工厂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138号 223269
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宜昌市胜利四路8# 6225463
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宜昌市夷陵路41号 6446929
荆门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金虾路112# 0724233-2239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乙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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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 *** 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打印、誊写、制图、描图、晒图等印刷业务和印章刻制业务(以下统称印铸刻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还需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严格履行实名制相关要求,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录入公安印章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印铸刻字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罚。”
(八)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 *** 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市人民 *** 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关闭湖泊周边现有的排污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经检验达标后方可排放。”三、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因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除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五、对《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修改为“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将第(二)项中的“市政设施绿地”修改为“公用设施绿地”。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修改为“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删去第(三)、(四)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
(五)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六、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七、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空调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修改为“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上述7部市人民 *** 规章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 *** 令第39号)等7部市人民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