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什么依法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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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测绘资质分级的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测绘资质分级的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类
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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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测绘资质怎么办理?申请条件及人员要求有哪些?
申请测绘资质的条件不由你我当地 *** 决定,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因此,如果想了解标准和正式的申请条件,一定要到资质权威机构的官网查找相关标准。申请测绘资格的主体必须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测绘资质。通俗地说,就是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测绘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依法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或者合作测绘)。前款所称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每个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同。不是申请的专业越好,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太多的话会增加公司的维护成本,额外的专业无法给公司带来价值,得不偿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专业,可以重新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从事 *** 工作。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职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学历或者测绘职称。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二名和一名。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低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测绘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
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单位申请—市代理初审—市代理受理—市领导调任—省代理受理—省代理审核—省主任审核—省代理证书总的时间在2-3个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测绘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升级。
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全方面的绿化方案
对于现在污染严重的中国,推广一系列“绿色”产物成了我们现在社会的主流。我们的公路中间修上了绿化带,我们在超市购买地食物多为绿色食物,绿色成了一种健康的象征。不过我们国家现在的绿化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全面的绿化,包括对墙面等一系列的绿化。这种全面的绿化方式叫做立体绿化。立体绿化是一种先进的绿化方式,在不久的将来这种绿化方式将会应用到咱们中国。小兔来介绍一下它的具体实施方案。
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大力发展城市立体绿化,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减少热岛效应,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开创城市生态和宜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市城区内有条件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都基本完成的立体绿化建设,在地面、垂直、屋顶基本形成立体绿化的格局。
三、组织管理
成立荆州市城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 *** 牵头,市住建委、市市政园林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全市立体绿化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评等。荆州区、沙市区 *** 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工作内容
立体绿化主要包含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两种形式。
(一)现有的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道路沿线所有实心围墙予以拆除,并建成为透视围墙,实行垂直绿化;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墙体、挡土墙等应实行垂直绿化。
(二)市城区内高架桥、立交桥桥墩进行垂直绿化。
(三)市城区内河道硬质护坡进行垂直绿化。
(四)市城区内建(构)筑物具备条件的,应进行屋顶绿化。
(五)在实施立体绿化中,市市政园林局应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实施监督工作。
五、鼓励政策
(一)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物资奖励的原则,鼓励产权人对建筑物在符合建筑安全的条件下,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建设。
(二)将立体绿化技术指标纳入城市创建园林式单位(社区)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园林式单位(社区)评选时重要考核指标。
(三)对新开发小区进行立体绿化的,依据《荆州市人民 *** 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荆政发〔20XX〕35号)规定,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可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完成绿地。
(四)荆州市城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优秀屋顶花园”评选活动,对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工作,绿化效果良好的单位与个人,由市 *** 按照其绿化面积大小给予奖励;将组织立体绿化工作列为对各街办、居委会班子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对组织工作到位,绿化成效显著的街办、居委会进行奖励。
(五)按辖区管理原则,由各区对本辖区内已完成立体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绿化面积大小给予适当补贴。
六、管理办法
(一)屋顶绿化选址条件。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可实施绿化的屋顶。
(二)工程设计。立体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建筑或园林设计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建筑屋顶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并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向涉及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本。
(三)方案审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对立体绿化的控制,将立体绿化作为新建项目报建时审查的一项内容,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审查。
(四)质量监督和峻工验收。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验收后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五)管理维护。立体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养护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定期检查和指导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立体绿化建设的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可列入项目建设经费。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立体绿化工作的推进。
(二)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立体绿化的宣传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充分认识立体绿化的意义,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三)依法实施,确保安全。立体绿化应符合消防疏散和结构安全等要求,注意结构承重和防渗,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公安消防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建成或在建项目的立体绿化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借立体绿化建设之名进行屋顶违章搭建。在实施立体绿化过程中,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城执法部门加强对屋顶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篇二: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态质量,进一步美化我市城市立体空间,有效推进立体绿化建设,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立体绿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广城区构筑物、屋顶、墙面、阳台、护坡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城区立体绿化达到一定规模和较好效果。
三、实施范围
(一)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建筑、公共建筑等新建项目应包括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
(二)酒店、工业园区、医院、商场等新建项目应包括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
(三)XX年以内已建成的产权明晰、能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公用建筑以及居住区、会所、围墙等均列入立体绿化实施范围。
四、实施原则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在建筑规划、建设时应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建设,成为我市发展低碳经济和节能环保建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在完成主体建设的同时完成立体绿化建设。
坚持 *** 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等共同参与立体绿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节约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建设不同类型的立体绿化,选择适生植物以及可循环利用材料,在提高绿视率的同时满足休闲、观赏的需要,缓解地面绿化资源不足的矛盾。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梧州市城市立体绿化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城市立体绿化推广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张学军 副市长
副组长:陈景文 市 *** 副秘书长
梁 冰 市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立程 市住建委副主任
张周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 勇 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聂敏轩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聂振传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畅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坚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秦清泉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莫炯升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聚文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王剑彪 市文新局副局长
黄福林 市卫生局调研员
邝日晓 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黄昌平 桂东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吴振中 万秀区副区长
李丽铭 蝶山区副区长
韦贤康 长洲区副区长
江春成 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英志光 市东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廖相华 市保 *** 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逸鹏 市城 *** 司董事长、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创园办)和八个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梁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徐勇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建设项目立体绿化推广组。由市住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单位配合,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建设,使项目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和建筑设计阶段加入立体绿化建设内容,并将立体绿化纳入节能建筑建设、评比的指标体系。
2.资金组。
(1)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力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和市属公用建筑、公共设施建设立体绿化养护资金,对各城区、街道以及社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给予适当补助。
(2)各城区 *** 负责落实各城区、街道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
(3)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各城区 *** ,负责督促各自建设组内相关单位落实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3.城市桥梁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管理局、桂东公路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对城区桥梁实施立体绿化建设。
4.教育系统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城区 *** 配合,负责市内教育系统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协调工作。
5.卫生系统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城区 *** 配合,负责市内卫生系统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协调工作。
6.公共建筑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政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东泰公司、市城 *** 司、市保 *** 司、城区 *** 配合,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7.社区、园区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城区 *** 和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辖区内立体绿化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8.宣传督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督查室牵头、市 *** 督查室、市文新局配合,加强城市立体绿化工作的宣传报道、检查和督促,每季巡查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确保立体绿化建设成果。
六、实施步骤
(一)在城区主干道两侧和骑楼城核心区优先推广实施立体绿化,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
(二)城区次干道立体绿化待主干道立体绿化取得效果后逐步推广实施。
七、鼓励性政策
(一)立体绿化建设经费。
1.新建项目。
*** 投资的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应纳入项目投资建设预算。
社会单位投资的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纳入项目总体建设计划,与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已建项目。
凡属市级财力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各区、街道以及社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城区 *** 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屋顶绿化:花园式为100元/平方米,组合式为80元/平方米,草坪式为50元/平方米。
(2)绿篱围墙、桥柱绿化:20元/米。
(3)阳台绿化:50元/米。
(4)绿荫停车场:100元/平方米。
(二)立体绿化养护经费。
1.按照“谁使用、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立体绿化养护专项资金。
2.市属公用建筑、公共设施建设立体绿化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各城区、街道、社会单位建设的以及虽属市财政投资建设但交由各城区、街道、社会单位管理、使用的立体绿化,其养护资金分别由建设、管理或使用的城区 *** 及社会单位自行落实。
(三)其他鼓励措施。
1.对积极参与立体绿化建设的单位、居住小区,在 “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比时给予适当加分。
2.新建设项目确因用地限制,经批准同步实施立体绿化的,花园式屋顶绿化按照30%、草坪式屋顶绿化按照20%计算绿化面积,垂直绿化按10%计算绿地面积。
篇三: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XX〕2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新居工程、平改坡工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生态学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围绕市委、市 *** 提出的“三新”、“三最”目标,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城市建设的循环性和环境共融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减少房屋屋顶滞尘量,进一步改变我市各行政区域之间绿化指标不平衡的现状。到20XX年,中心城区内达到人均垂直绿化2 ㎡(按竖向面积计算)以上,人均屋顶绿化面积0.5 ㎡以上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空间立体绿化风格和特有都市景观。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本实施方案,重点在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其他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的精神和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城乡空间立体绿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屋顶绿化、墙体及其它建构造物的垂直绿化、绿墙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建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小组,组织编写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实施办法,并监督管理各区(市)县 *** 开展此项工作。各区(市)县 *** 将市上下达的目标进行分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由市建委、市园林局牵头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课题研究组,针对成都地区的空间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技术导则、质量标准等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于20XX年3月31日前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生产,为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提供扎实的科技成果。
四、具体措施
(一)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各区(市)县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建绿资金补贴,各区(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任务完成。对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工作,由所在地 ***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区(市)县市容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新开工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市建委在施工图纸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中严格把关;市园林局制定屋顶绿化折算以抵扣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并报市 *** 法制办备案;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向市建委提供屋顶绿化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明确目标,逐级分解
1.由市园林局牵头,在20XX年1月31日前完成市区范围内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现状调查,并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的目标任务。
2.20XX年8月以前,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三环路以内具有绿化条件的立交桥、人行天桥、公用设施构造物外立面的垂直绿化覆盖,完成后及时移交原管理单位,并签定后期维护合同。
3.20XX年10月以前,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实现新增屋顶绿化30万㎡(各区按5万㎡计),垂直绿化12万㎡(各区按2万㎡计),绿墙建设6万延米(各区按1万延米计)。
4.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新开工楼房(12层以下、40米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和多层、低层非坡屋顶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实施屋顶绿化,到20XX年全市屋顶绿化总面积要达到200万㎡以上。
5.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他特殊规定的单位外,各单位原有实体围墙改造为绿墙,临街的新建围墙应全部采用绿墙。
(三) *** 引导,社会参与
1.鼓励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和垂直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对在建的或近20年内完工且符合建筑安全的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屋顶绿化改造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由市、区、社区三级组织开展“优秀屋顶花园”等评选活动。
2.加强新开工的建筑物屋顶绿化管理工作。新开工建筑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屋顶绿化。
3.将屋顶绿化率、垂直绿化面积纳入市、区级园林式社区和园林式单位评选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抓好重点,示范联动五城区(含高新区)分别抓好一个5000㎡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抓好一个2000㎡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带动周边建筑群的屋顶绿化,建成一批以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绿墙绿化为特色的立体绿化示范街道和示范小区。要对三环路以内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其他公用设施构造物的立面全面进行绿化覆盖;要结合新居工程抓好新建房屋的墙体垂直绿化,结合新居工程和平改坡工程开展屋顶绿化,使我市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五)依法实施,确保安全立体绿化应符合《消防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屋顶承重和防渗。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屋顶绿化改造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屋顶违章搭建。
(六)培育产业,创造就业要利用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的契机,培育我市园林绿化产业,为绿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要依托城市就业培训和服务机制,加大对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拓宽再就业途径。
五、屋顶绿化管理办法
(一)选址条件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可实施绿化的屋顶。
(二)工程设计屋顶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建筑或园林设计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建筑屋顶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提供完整图纸和技术文本。
(三)方案审查对产权明晰的1000㎡以上的建筑物,屋顶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组织审查;1000㎡以下的由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局备案。
(四)质量监督和峻工验收屋顶绿化工程完工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屋顶绿化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管理维护屋顶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产权业主签订项目移交和后期维护协议。原则上可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维护责任统一。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调查和维护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篇四: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市中心城区绿化水平,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增加城市绿量,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结合市中心城区立体绿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 赣州市委、市人民 *** 关于加快赣州中心城区建设步伐的决定》(赣市发[20XX]5号)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扩大城市绿化范围,丰富城市绿化层次,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绿化用地不足的矛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的目标。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建设,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任务
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城市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的绿化方式,包括城市桥梁、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
从20XX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启动立体绿化工程,建成一批以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绿墙文化为特色的立体绿化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和示范小区,用立体绿化装扮赣州城。
(一)市中心城区各单位、小区应充分利用建筑墙面、屋顶、护坡、门庭、窗台、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及各种建筑设施进行立体绿化;新开工的建筑物屋顶有条件的,必须实施屋顶绿化;临街的建筑物围墙、主要干道围栏等适宜绿化场所全部进行立体绿化。
(二)新建、改建的公园、广场、街道、小游园实施上层乔木、中层灌木或花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或蔓生植物的立体绿化。
(三)桥梁、水塔、古城墙等公共建设物上采取种植攀附植物、悬挂种植框等方式实施立体绿化。
三、实施范围
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各单位和居住小区等适宜开展立体绿化地的场所。
四、组织机构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立体绿化工作,并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成立市推广立体绿化领导小组
组 长:邓又林 市 *** 副市长
副组长:谢宝河 市 *** 副秘书长,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郑昌宾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 员:
谭学忠 章贡区委常委、区 *** 副区长
刘建国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许志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蔡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宗禧 市规划建设局副调研员
王历翰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启明 市房产局副局长
卜明生 市林业局副局长
朱丽琴 市园林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区绿化办公室,郑昌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市立体绿化科研课题组
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成立“赣州中心城区立体绿化”课题研究组,针对赣州市开展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等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生产,为科学开展立体绿化提供扎实的科技成果。
(三)工作职责
章贡区人民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用,积极组织督促区内各单位、小区认真落实好立体绿化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立体绿化的宣传造势,营造氛围,树立市民积极投入到立体绿化工作中的良好意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立体绿化专项扶持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其专项资金数量、用途、拨付方式由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报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规划建设局严把规划关,将屋顶绿化竣工验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市房产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小区立体绿化任务;
市林业局选育和驯化适宜运用于立体绿化的乡土植物,为开展城市立体绿化提供丰富的植物品种;
市城管局、市园林局要充分发挥好技术指导作用,对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适宜开展立体绿化地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督促适宜开展屋顶绿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屋顶绿化设计方案。市城区绿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质量标准、验收办法;负责督促和指导单位、小区完成立体绿化任务;受市城管局委托做好立体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评比表彰。
市中心城区各单位、小区立体绿化建设和管养实行属地管理,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建(构)筑物,由产权人或该小区、建(构)筑物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现代化的绿化方式,可以说是现在最先进的科学绿化,立体绿化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全覆盖式的绿化方式,可以说它的好处多多,在未来立体绿化建设之后,我们的生活环境会越来越来好,空气质量也会越来高。我们北方应积极实施这种绿化方式,在我们北方雾霾天气严重的今天,这种绿化方式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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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碰纯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信吵穗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滑卜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资质代办: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 *** 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 *** 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 *** 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 *** 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 *** 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 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 *** 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 *** 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 *** 批准(经中国 *** 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 *** 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 *** 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 *** 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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