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办理林业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以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为例: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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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适宜喜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节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域,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的区域。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保护区保护的资金投入。第五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和保护区生态功能的评价,并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水务、建设、公安、卫生、旅游、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护区保护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区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对保护区进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七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境外援助本市保护区项目的实施工作。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第八条 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生态系统;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高度聚集;
(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保护区的建立,由拟建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 *** 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人民 *** 批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等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区域;缓冲区是隔离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的区域;实验区是缓冲区外围可以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区域。第十二条 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划定范围的适度性,并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 *** 应当将已批准的保护区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界标。
因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保护区或者调整保护区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各保护区规划由区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在保护区内设置监测、引灌、消防、水禽食物供给、公共环境卫生等维护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公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六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农(渔)业、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要求的,省人民 *** 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是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历史文化和宣传教育价值;(四)规划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其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能保护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且规划区内土地权属明晰。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第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 *** 向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影像资料、土地权属证明、相关利益者无争议证明等相关材料。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农(渔)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的湿地保护专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人民 *** 命名为省级湿地公园。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