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甲级设计资质转让需要多少钱?怎么办理?
相比于建筑资质办理来说资质转让所要花费的时间更短,可以帮企业快速承接工程施工项目,那么建筑设计资质转让需要多少钱,建筑设计资质转让就是将有资质的企业转让给需要资质的建筑企业,然后受让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吗,建筑设计资质转让需要多少钱。
为了了解建筑设计资质需要转让需要多少钱,有必要首先了解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费用都包含哪些方面,一般来说,建筑设计资质转让的费用包括公司收购费用,证书变更费用和税务费用,接下来就这三个方面详细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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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费用
对于有资质转让的公司来说,公司的收购成本是最昂贵的。除了资质以外,人员,设备和资产还要花费很多钱,收购完成后,如果债务方面也需要承担的话,公司的原始债务也必须由收购方偿还。
2.证书变更费用
完成资质收购之后,还需要对资质证书等进行一系列的变更,但准备材料中的各种文件必须进行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也必须变更。
3.税务费用
税务费用由转让双方协商后由税务机关支付。由于公司的兼并和收购,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支付印花税,契税和其他税款。
那么如果在建筑设计资质转让的过程中失败了怎么办呢,转让建筑设计资质要求重新准备材料,并及时向新人员缴纳社保,以免延误第二次申诉时间。从寻找人员到给人员缴纳社保,获得资质证书一般只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时间过长,公司肯定会造成数万的损失,建议不熟悉该流程的建筑设计公司应该找专业的资质代办公司来办理,如果在建筑设计资质转让上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介绍?
一、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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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第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七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批准。
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 *** 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 *** 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 *** 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 *** 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号) √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5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7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