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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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第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七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批准。
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这里指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武汉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 *** 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打印、誊写、制图、描图、晒图等印刷业务和印章刻制业务(以下统称印铸刻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还需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严格履行实名制相关要求,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录入公安印章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印铸刻字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罚。”
(八)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 *** 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市人民 *** 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关闭湖泊周边现有的排污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经检验达标后方可排放。”三、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因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除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五、对《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修改为“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将第(二)项中的“市政设施绿地”修改为“公用设施绿地”。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修改为“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删去第(三)、(四)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
(五)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六、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七、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空调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修改为“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上述7部市人民 *** 规章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 *** 令第39号)等7部市人民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湖北省武汉市取消林业规划设计资质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