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 *** 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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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除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外,还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在湖北省把测绘公司申成丙级资质需要那些材料
测绘资质的办理是由丁-丙-乙-甲逐渐升级的。必须先有丁级资质,然后才能报丙级资质。
办理时要找地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测绘管理办公室。
准备的材料有:
1、申报测绘丙级资质申请书;2、质量检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4、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测绘作业过程中质量控制、检察、验收情况)。
具体资料是:
(一)符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独立的法人单位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转制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企业法人需提供验资报告。
(三)测绘技术人员材料:
1.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姓名、职称、任职时间、专业、工作简历)名册;
2.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中等专业以上院校毕业证书。在省外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当经省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确认,换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材料。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需提供聘用期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身份证;
5.非当地户籍的技术人员居住当地的居住证明;
6.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四)仪器设备及测绘软件材料:
1.测绘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的品种、规格、价格、购置时间等);
2.购置测绘仪器设备的票据;由外单位转让、调拨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转让协议、调拨单等材料;
3.经法定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
4.审查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五)办公用房材料:
1.单位自有的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
2.租用的办公用房应提供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六)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提交通过省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材料:
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提交通过省测绘管理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测绘管理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
(八)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新成立的单位可不提供。
(九)乙级以上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和非单独从事测绘活动的综合性单位应提供内设机构设置文件。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外的其它资料,登录《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传材料的原件,受理测绘资质申请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上传的材料与原件当场校核,并在上传材料上加盖校核印章后返还原件。
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暂时不能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审核后由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有关手续。
办事流程: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查验网络申报→行政审批处受理→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告知申请人
武汉测绘资质乙级公司有哪些
武汉测绘资质乙级公司有11个。武汉中德天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武汉陨石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楚辉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三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辰象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武汉普瑞赛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黄冈隆达测绘有限公司。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最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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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