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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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第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七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批准。
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有绿化养护的资质申报吗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有绿化养护的资质申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湖北省武汉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查询系统,根据湖北省园林植物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查询系统,参加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申报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技术力量,管理经验,财务能力,绿化养护设备和资料等,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是有这些资质的。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 *** 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五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八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宽度五十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如何查询企业资质?企业资质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符合相关行业规定、证明自身生产等能力的相关文件、证件。
企业资质都有哪些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如何查询建筑企业是否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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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建业通》,建筑行业信息收集平台,信息全面,筛选条件详细,查询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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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建筑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