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 武汉市人民 *** 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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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精神,组织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础,经研究,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4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 *** 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
附件1
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号) √ 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4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Ņ
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市、区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第五条 各级人民 *** 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将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本级 *** 的财政预算。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木;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第六条 市、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林地的开发利用,审核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签署意见;
(六)受同级人民 *** 的委托,负责国有林地、林木的产权登记等日常工作;
(七)监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
(八)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护林人员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第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奖励。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第九条 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合作种植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承包期满又不继续承包的,其林木可以有偿转让。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土地未明确使用单位的,林木归当地人民 *** 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第十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区人民 *** 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区或者乡镇人民 *** 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地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生长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十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武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2018)
一、集中修改11件市 *** 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 *** 令173号)作如下修改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
1.删去第十条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他相关材料”。
(二)对《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 *** 令202号)作如下修改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
删去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1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凭相关证明”。
(五)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1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六)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16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和第(八)项。
(八)对《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4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持下列资料”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九)对《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5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十)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 *** 令27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
(十一)对《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市人民 *** 令279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三)项中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第(四)项中的“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项;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对上述市 *** 规章的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废止《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 *** 令2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 *** 令173号)等11件市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武汉市 *** 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原索要单位1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园林和林业部门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待遇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殡葬证)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民政部门5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民政部门6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民政部门7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民政部门8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9医疗设施配套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或者出具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服务的证明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0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1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2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13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系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1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6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7收入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8住房情况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9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0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1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2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3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4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5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6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维修费用列支(组织代修)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7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8非违法建筑证明申请报装用水、用电、用气自来水公司29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委托证书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1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证书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2计量认证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3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从业单位主要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运输部门35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6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9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40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交通运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