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199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境内森林、林木、林地及其野生的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第五条 各级人民 *** 负责各自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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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管理的基础建设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投资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地;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鼓励吸引外资造林、育林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实行科技兴林。
市人民 *** 每年按本市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8%至10%的比例划拨资金,用于扶持林业生产。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辖区的林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五)负责发放林权证书的审核工作;
(六)监督管理林地的开发利用,审核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签署意见;
(七)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有林地、林木的产权登记和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
(八)监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
(九)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等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林业 工作站和护林人员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第七条 计划、财政、农业、土地、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税务、物价、交通、环保、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奖励。第二章 林木权属和林地管理第九条 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合作种植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承包期满又不继续承包的,其林木可以有偿转让。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 *** 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第十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 *** 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地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 *** 同意,不得变更。
武汉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 *** 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打印、誊写、制图、描图、晒图等印刷业务和印章刻制业务(以下统称印铸刻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还需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严格履行实名制相关要求,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录入公安印章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印铸刻字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罚。”
(八)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 *** 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市人民 *** 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关闭湖泊周边现有的排污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经检验达标后方可排放。”三、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因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除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五、对《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修改为“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将第(二)项中的“市政设施绿地”修改为“公用设施绿地”。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修改为“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删去第(三)、(四)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
(五)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六、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七、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空调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修改为“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上述7部市人民 *** 规章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 *** 令第39号)等7部市人民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2018)
一、集中修改11件市 *** 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 *** 令173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 *** 令202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1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凭相关证明”。
(五)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1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六)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16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和第(八)项。
(八)对《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4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持下列资料”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九)对《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 *** 令25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十)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 *** 令27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
(十一)对《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市人民 *** 令279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三)项中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第(四)项中的“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项;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对上述市 *** 规章的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废止《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 *** 令2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 *** 令173号)等11件市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武汉市 *** 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原索要单位1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园林和林业部门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待遇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殡葬证)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民政部门5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民政部门6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民政部门7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民政部门8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9医疗设施配套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或者出具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服务的证明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0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1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2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13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系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1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6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7收入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8住房情况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9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0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1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2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3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4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5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6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维修费用列支(组织代修)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7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8非违法建筑证明申请报装用水、用电、用气自来水公司29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委托证书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1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证书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2计量认证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3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从业单位主要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运输部门35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6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9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40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交通运输部门
风电项目委托林业用地报告要求哪些资质
风电项目委托林业用地报告需要涉及多个方面的资质,具体要求如下:
1. 公司资质:申请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
2. 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风电项目涉及环境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相关的EIA报告。
3. 土地规划:风电项目需要用地规划,在申请用地时需要提交土地规划方案,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4. 工程设计:风电项目需要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机组选型、布局方案、电网接口等内容。
5. 经济效益分析:需要对风电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报告。
6. 人员资质: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土地利用规划师、环境影响评估师、土地勘察设计师、工程师等。
此外,根据不同区域的政策要求可能还会有其他资质要求。建议在申请前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和部门要求,确保符合相应标准。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有绿化养护的资质申报吗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有绿化养护的资质申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根据湖北省园林植物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参加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申报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技术力量,管理经验,财务能力,绿化养护设备和资料等,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是有这些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