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园林局规定砍伐枯死树木是否需要请示
如果被林业局注册登记过河北省石家庄市有林业采伐资质的公司,就属于被保护河北省石家庄市有林业采伐资质的公司的树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有林业采伐资质的公司,是不允许私自砍伐河北省石家庄市有林业采伐资质的公司的,如果树木需要处理,就需要报告申请,这也是为了保护环境的需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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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 *** 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第六条 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 *** 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第七条 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第九条 禁止采伐列入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县级以上人民 *** 实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
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林木采伐调查和作业设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作业地块核发,采伐者应当按作业地块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采伐林木的;
(五)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林木采伐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六)林木权属有争议的。第十四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核发或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根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 采伐作业结束后,批准林木采伐作业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林木采伐作业的质量验收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 *** 和 *** 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和指导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管理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的培育;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果品质检机构资质审核认定、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与划分、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河北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 *** 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应由省 *** 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的政策、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信息统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直属单位资产;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七)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石家庄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报省 *** 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荒漠化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及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驻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