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的人员应当具备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的资格条件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遵纪守法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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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3、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4、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6、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按照业务分工,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工作人员和分管的行政负责人。
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林业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和种类。第五条 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林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发放;地州级以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发放,林业部负责监督。
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控制证件的发放,加强证件的管理。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持花名册和有关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后,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第八条 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前,应当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性培训,由林业部统一组织;地州级以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性培训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培训应当使用林业部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 *** 规章的规定编写培训辅导教材。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转借他人。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实行每二年审查注册制度,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要求,将证件报送注册。经审查不合格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取消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并及时收回证件。
到期未经审查注册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经发证机关审核并声明作废,待一个月确认无误后,可以补发。持证人员离开林业行政执法岗位,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林业行政执法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发证机关有权督促违法人员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及时收回违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非公务活动使用《林业行政执法证》;
(二)使用伪造或者冒用《林业行政执法证》;
(三)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林业行政执法证》;
(四)伪造《林业行政执法证》;
(五)利用《林业行政执法证》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的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无权发放或者擅自乱发《林业行政执法证》,其行为无效,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林业行政执法证年龄限制多大
50岁以下。根据《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为经省 *** 法制办审核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资格条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且年龄在50岁以下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的人员才能办理。
林业技术员能行政执法吗
不能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的工作人员;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由省级人民 *** 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l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吗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属于 *** 机关的职位职能,具有纯粹的执行性。 *** 的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申请通过人大批准授权非公务员进行行政执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 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防止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全面、准确地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系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表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系指由省人民 *** 发放的,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资格证明。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凡国务院行政法规未规定统一样式的,均按省 *** 标准样式统一制作,按系统分级发放,由本级 *** 审核备案。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持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到本级人民 *** 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标志由省 *** 各执法部门按执法类别设计,经省 *** 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制发。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 *** 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县以上各级人民 *** 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 发放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审核,以保障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合法性。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备案,应当向本级人民 *** 法制机构提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公章后上报有权发证机关,由有权发证机关报本级人民 *** 法制机构代本级 *** 统一审核批准。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 *** 法制机构主要审核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证件发放数量和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经本级人民 *** 法制机构代本级 *** 审核批准后以本级 *** 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四)行政执法证件加盖本级人民 *** 钢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加盖省人民 *** 钢印。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范围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 *** 法制局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 *** 发给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人只限在本辖区、本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的监督检查权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本级、同类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情况。
(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八条 上级人民 *** 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行政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每年报本级人民 *** 法制机构年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每年报省人民 *** 法制局年检。第十条 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证件或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负责审核备案的人民 *** 法制机构有权责成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件或标志,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 *** 法制机构呈报 *** 批准后责令暂缓使用或予以废止。对造成后果的通报批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对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及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 *** 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未按本办法制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