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
一般需要甲、乙、丙级资质,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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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的基本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或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证明资料
3.办公室及工作场所的租赁协议的正本或扫描件;
4.害虫防治技术专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
5.其他资质申请表资料,咨询顾问会详细告知客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二、害虫防治是运用有利微生物或别的微生物来抑止或解决有害生物防治的一种预防方式。
(1)运用微生物菌种预防。普遍的有运用细菌、病菌、病原体和能代谢抗生物质燃料的抗生菌,如运用白僵菌预防马尾松毛虫(细菌),苏云金杆菌各种各样变异中药制剂预防多种多样林果业虫害(病菌),
病原体粗提液预防蜀柏毒蛾、松毛虫、泡桐大袋蛾等(病原体),5406预防绿化苗木青枯病(芽孢杆菌)微孢子虫预防舞毒蛾等的稚虫(腔肠动物),泰山1号预防天牛(纤毛虫)。
(2)运用寄生性克星预防。关键有寄生蜂和寄生蝇,普遍有赤眼蜂、寄生蝇预防松毛虫等多种多样虫害,肿腿蜂预防天牛,花角蚜小蜂预防松突圆蚧。
(3)运用觅食性克星预防。这类克星许多,关键为食虫、食鼠的哺乳动物和觅食性节肢动物两类。飞禽有山雀、灰喜雀、啄木鸟等觅食虫害的不一样虫态。啮齿动物克星如黄鼬、喜鹊、蛇等,节肢动物中
觅食性克星有飘虫、幽灵螳螂、小蚂蚁等虫类外,也有搜索引擎蜘蛛和螨类。运用生态体系中各种各样微生物中间相互依赖、互相牵制的生物学状况和一些生长习性,以预防伤害农牧业、仓储物流、房屋建筑和群体身心健康的微生物的对策。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伤害
山林很有可能遭受多种多样方法的伤害,如滥砍滥伐、火灾事故、雹子、风灾、霜降、旱灾、空气污染等.但比较严重的伤害可能是山林病害。每一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我国遭到山林害虫伤害的林地类总面积超出上耕地红线,
1975年全国各地值保工作报告明确了“防患于未然,综合性预防”的战略方针,为在我国山林害虫防治工作中指明了方向。山林害虫综合性预防,便是灵活运用害虫和山林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联,
以防患于未然,以林业技术性为基本,发展趋势生态系统中不利害虫而有益于林水身心健康生长发育的要素,闲地因势地应用微生物、物理学、有机化学等对策,避免 空气污染,把害虫操纵不在泛滥的水准,以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树木速生树种丰收的目地。
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条件:
(1)首先申请资质的企业是注册的;
(2)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代表资格;
(3)申请企业必须是林业学会的会员。【点击查看办理条件、费用及在线申请】
如果想要办理可以选择利栢企业服务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流程:提交材料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申请,等待通知结果。
大家在选择有害生物防治资质办理公司时,还可以去调研一下对方的口碑,看看客户的真实评价,服务水平,专业程度等情况,这样是最能够反应出一家资质办理公司真实情况的,口碑好的公司,合作起来才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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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10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包括果树和桑树)、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果品的病害、虫害和鼠害(以下简称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林业生产的采种、育苗、造林(建园)、抚育管理、采伐(采收)和储运等各个生产环节,都应当实行科学管理,采用抑制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创造有利于林木健康生长的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具体组织工作。
乡(镇、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人民 *** 城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所辖的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防护林以及国营农牧场、部队营区等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律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大型工程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和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选配树种,实行混交种植。较大面积的林区(包括果园和桑园),必须设有隔离带。第八条 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接穗、种条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建园)。第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不得过度修枝。第十条 濒死木、枯立木、风倒木和风折木,以及感染病虫害失去培育价值的林木,应当及时伐除,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设置人工鸟巢和喂食设施等措施,招引鸟类,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虫害测报点,并使其形成网络,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第十三条 相邻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联合防治制度。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毗连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被通知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病虫害蔓延。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 *** 可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 *** 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五条 林木集中的区域,应当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制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建园),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偷窃或者故意损坏林内有益生物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和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分别由城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冶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包括果树和桑树)、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村、果品的病害、虫害和鼠害(以下简称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林业生产的采种、育苗、造林(建园)、抚育管理、采伐(采收)和储运等各个生产环节,都应当实行科学管理,采用抑制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 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创造有利于林木健康生长的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具体组织工作。
乡(镇、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人民 *** 城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所辖的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防护林以及国营农牧场、
部队营区等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律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大型工程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选配树种,实行混交种植。较大面积的林区(包括果园和桑园),必须设有隔离带。第八条 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接穗、种条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建园)。第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进行抚育管理,不得过度修枝。第十条 濒死木、枯立木、风倒木和风折木,以及感染病虫害失去培育价值的林木,应当及时伐除,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设置人工鸟巢和喂食设施等措施,招引鸟类,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虫害测报点,并使其形成网络,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第十三条 相邻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联合防治制度。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毗连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和育关部门。被通知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 治措施,防止病虫害蔓延。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 *** 可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 *** 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五条 林木集中的区域,应当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制定。第十六条 违反木办法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建园),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偷窃或者故意损坏林内有益生物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经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现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4月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 *** 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有权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第一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 *** 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和省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 ***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涉及绿线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减少绿地规模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修改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城市绿地规模的,应当异地补足城市绿地面积,并不得减少规划的城市绿地总量。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植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提高市树、市花的覆盖率,构建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的园林景观效果。
公园绿地及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
城市绿道绿廊应结合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推广桥梁绿化、水体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积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实施屋顶绿化。
林荫停车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 *** 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四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中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条件要求的,应当实行异地补建。
异地补建绿化位置和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单位可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自行建设。
对不具备自建条件或异地补建规模较小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异地补建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补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单位。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申请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七)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清除附属绿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垃圾。逾期不清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的守法和诚信档案,将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作为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 *** 投资或者 *** 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确定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报市人民 *** 批准后施行。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外地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检疫,指导管护单位做好防疫工作。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改变绿地位置和面积);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经审批同意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进行异地补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虫害防治投标资质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砍伐或移植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补植计划和移植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砍伐或移植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
(二)绿地权属人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砍伐或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本市各区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报市人民 *** 批准。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环内(含二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区人民 *** 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批准。
县(市)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批准;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报上级人民 *** 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按“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就近补植同价值的树木,或承担补植所需费用。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承担恢复绿地费用。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承担恢复园林设施费用。
未落实树木补植计划或未缴纳恢复绿地、园林设施费用的,不得进行相应施工。
第三十六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适时对树木进行养护修剪。非因养护需要不得擅自修剪树木。有下列情形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一个正规的消杀四害公司需要哪些公司证书和个人证书
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上岗培训证书或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
3、消杀四害公司的资质:
①作业人员可以办理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
②公司可以加入中国虫害防制协会,成为会员后,可以申请办理行业资格证,根据公司成立年限,规模、业绩等申请A、B、C等级认证;
③.当然也可以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多方面展现公司实力;
④但主要的还是提高业务水平,给客户提供高品质虫害管理服务;
⑤办理营业执照后已经被国家认可,可以正常开展消杀服务。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1-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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