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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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各级人民 *** 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第六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并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当列入各级人民 *** 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林火阻隔带、防火道路、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和扑火物资储备库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提高森林防火基础建设水平和物资装备保障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 *** 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按六十公顷有林地不少于一名护林员的标准配备,落实护林员工资、补贴等待遇。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知识,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控制火种进入防火区;
(三)及时报告火情,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解决营房、训练场地、车辆、扑火机具等设施、装备建设经费,把森林消防专业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培训、调动和管理,由同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重点火险县应当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一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一百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二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六十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三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三十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规模与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协调人民 ***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完善军地沟通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森林防火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人民 *** 领导下的部门、单位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第五条 每年三月份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省、市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各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第八条 林区的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护林员由县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第九条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管理野外用火;
(三)报告火情;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 林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以群众为主的森林扑火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国家批准的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县级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扑火队。
森林扑火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器材。第十一条 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经营单位毗邻区域的有关人民 *** 或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扑火队伍的专业培训工作,逐步建成森林防火预测预报网、通讯联络网、火情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了望网、阻火隔离网。第十四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规定森林防火期。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级人民 *** 可以规定森林防火 *** 期,划定森林防火 *** 区。第十六条 规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 *** 期和划定森林防火 *** 区,应当发布公告并报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下列用火: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三)野外烤火、野炊;
(四)其他非生产用火。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向县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
(二)用火前组织扑火人员、器材,做好扑火准备;
(三)用火时风力在三级以下;
(四)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过往的蒸汽机车不得向路旁排放炉渣。第二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在通往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二十一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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