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相关科普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1)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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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
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2)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
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冶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包括果树和桑树)、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村、果品的病害、虫害和鼠害(以下简称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林业生产的采种、育苗、造林(建园)、抚育管理、采伐(采收)和储运等各个生产环节,都应当实行科学管理,采用抑制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 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创造有利于林木健康生长的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具体组织工作。
乡(镇、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人民 *** 城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所辖的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防护林以及国营农牧场、
部队营区等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律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大型工程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选配树种,实行混交种植。较大面积的林区(包括果园和桑园),必须设有隔离带。第八条 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接穗、种条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建园)。第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进行抚育管理,不得过度修枝。第十条 濒死木、枯立木、风倒木和风折木,以及感染病虫害失去培育价值的林木,应当及时伐除,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设置人工鸟巢和喂食设施等措施,招引鸟类,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虫害测报点,并使其形成网络,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第十三条 相邻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联合防治制度。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毗连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和育关部门。被通知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 治措施,防止病虫害蔓延。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 *** 可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 *** 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五条 林木集中的区域,应当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制定。第十六条 违反木办法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建园),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偷窃或者故意损坏林内有益生物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业病虫害防治需要植物检疫证吗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
2.一道运输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条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
(1)首先申请资质的企业是注册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
(2)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代表资格;
(3)申请企业必须是林业学会的会员。【点击查看办理条件、费用及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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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植物检疫工作。具体实施检疫由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省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石家庄植物检疫站(负责进出口植物检疫)负责。
各市(地)、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植物检疫工作。由植物检疫站(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检(植保)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防森检站)负责具体实施检疫。未设检疫机构的县,由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执行。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可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聘用 *** 检疫人员协助工作。第四条 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种苗繁育地、农贸市场、销售单位、交通要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在毗连疫区、种苗和农林产品调运的要道,必要时植物检疫部门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检疫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第五条 驻石家庄市的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检疫任务,由省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和省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同一城市的,地区行署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均由市植物检疫部门负责。第二章 国内检疫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根据下列植物检疫范围实行检疫和签发检疫证。
(一)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二)省农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省林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四)农业、森林植物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第七条 教学、科研和良种繁育单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所在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经检疫发给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繁育种苗时,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植物检疫部门应对种苗繁育情况逐年进行登记,在苗木生长期进行检查和指导防治。
种苗采收或出圃时,经建议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用于播种和造林,种苗经营部门可凭证收购。需调出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
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出售、转让、调运或刊登广告。第九条 省内跨县调运农、林植物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应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批准,必要时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供方植物检疫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需方的检疫要求检疫;未提检疫要求的,按国家和省的检疫对象名单检疫。持各级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可在全省进行调运。第十条 本省调出农、林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七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书,向省植物检疫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后,方准调出本省。第十一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农、林植物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时,调入方应在三十日前向省植物检疫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申请,准批后,由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方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后,方可调入本省。第十二条 调入地的植物建议部门,对调进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应与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协商解决。调入方对调进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应按省、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他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品进行除害处理。对无法进行除害的,留取样本后,可就地封存、销毁或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