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成立调查组介入丰润百亩耕地种树一事,耕地种树合法吗?
有人反映称河北省唐山市林业灌溉资质,河北唐山市丰润区强制要求多个村庄的村民河北省唐山市林业灌溉资质,将耕地统一流转给一家公司河北省唐山市林业灌溉资质,由其在耕地上种树。 当地宣称,此举是为了大气污染防治,对城北片区绿化植树。麦苗为何被迫给树苗让道?改善生态和保护耕地因何在这里“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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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丰润区丰润镇西马庄村,可以看到一垄垄长势良好的麦苗已被毁掉,取而代之的是刚栽种上不久的树苗。麦苗已长到40公分左右,栽种的树苗行距有4米,间距2至3米 。
耕地种树合法吗?
基本农田应该来说只许种农作物而不应栽树,但是自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户对土地有了经营管理权,紧随又取消了粮税,农民吃粮问题得到了保障,加之改革开放后大量低价进口粮食,使得本国粮食价格低,农民种地成本高无效益,少部分农户认为栽树比种农作物经济效益要好的多。
如何保护耕地?
对于土地抛荒,国家是已经立法管理,但是这是啥国家政策对集中连片的土地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而对于分散于农民手里那几亩地没法落实,首先土地抛荒多久了不能明确,其次,农民可以随便种点什么,只需要旋耕机随便一打,撒点种子就好了,不打理,这样河北省唐山市林业灌溉资质你也不能说他抛荒了。
在一些耕种条件相对不好的山区,丘陵地区成者一些常年干旱地区,农作物产量很低,生产效率很低。可能有一些抛荒现象。还有一些人均耕地稀少的地区,也会存在少量的抛荒现象。就全国来看,抛荒弃耕现象并不严重。
河北省唐山市林业灌溉资质我认为应该先对土地进行整理,小改大,坡改平,修建灌溉渠道和设施,各项耕种田间改善了,农村留守村民种植面积自然后增加,承包大户也更乐意租这种土地,另外对农民来说,土地流转的收入也会增加,这样才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农村抛荒,很多都是土地条件限制,承包农民土地的种植户也不愿意花钱整理,毕竟现在种植收入太低。
提高对土地资源和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增强解决抛荒问题的紧迫感。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耕地抛荒等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抛荒的地方,要予以纠正,对于承包农户要使他们认识到防止耕地抛荒是他们的义务,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加强正面引导,优化产业结构。要给农民宣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农民走出“单一型产业结构”误区,“走多种产业综合经营”的路子,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提高科学技术成分,整合抛荒耕地资源,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手段,增强科学技术含量和机械化水平。
唐山林业局、农业局、园林处有哪些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我就是上面这个单位的,我单位有职能机构,领导分工,任务责任分解表但都是机密,没人会告诉你的,朋友!
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市区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市区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市区河道防汛工作;
(三)调度管理市区河道工程,保障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河道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
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完整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第九条 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 *** 批准。第十条 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 *** 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维修养护等造成无法避免的绿化损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赔偿。第十三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桥涵、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二)堤坝、丁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等工程;
(三)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开发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组织论证的,所需期限不计算在内。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设计、施工安排等文件报送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并签订责任书,接受市区河道管理单位监督。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有关涉水工程部分,应当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项目建设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责任,确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收取的市区河道资源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修、养护等费用纳入基金预算支出。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水库、灌渠、堤防、闸涵、分滞洪区、输水管道、排灌站、水电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属供水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地区的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 *** 或受益村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五)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管理。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
(三)执行水利工程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四)在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和功能发挥的情况下,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五)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应当符合水利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以及工程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参与有关水工程部分监理。第九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第十条 加强机井管理。打井应当服从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位施工。
打井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凿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生产井用管材应当有生产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打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水井施工完成后,在领取水许可证前,应当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基础上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溉面积、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或者修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第十三条 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 *** 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 *** 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报当地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1992年底以前形成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滩涂、水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确权划界后,其管理权和使用权归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993年1月1日以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滩涂、水域,属集体所有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唐山迅昌农业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唐山迅昌农业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是2015-12-02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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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迅昌农业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空气能热泵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家用采暖炉、农田节水灌溉设备、滴灌带、新型采暖、新型制冷设备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配件、洁净型煤加工、销售;白酒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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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 *** 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循环用水和使用中水,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 *** 城市供水、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注:本条中关于“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照县级以上人民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收费;
(四)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五)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用水计量和收费等事项提出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六)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表故障报修申请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排除。第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二日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
经营洗车、洗浴、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用水,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管的用水设施、器具进行检修、保养,防止和减少水的漏损量;
(二)禁止用城市生活饮用水从事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
(三)需申请转业、转户、停止用水或者移动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四)向储水池、游泳池内蓄水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五)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六)禁止擅自拆换水表或者实施其它妨碍水表效能的行为。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用水分别安装经认证合格的水表,并对水表进行定期校验。第十四条 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第十五条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取水。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程序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十七条 城市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