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做什么的
1、拟定有关测绘工作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系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系,并监督实施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系;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其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系他全省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2、组织拟定全省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各部门在省域内航空摄影与遥感计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认证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测绘任务备案登记;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冀测绘的审批;依法查处全省性和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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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审批地方独立测绘基准;根据授权审核和发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管理各类测绘成果;组织并监督全省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管理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5、拟定地籍测绘规划和技术标准;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6、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图上的地名表示。
7、指导全省测绘队伍建设,组织测绘行业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协助管理全省测绘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测绘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
8、监督管理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
9、组织测绘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
10、承办省 *** 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纸、布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各类地图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培育、拓展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在地图编制活动中从事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全图、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编制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以及相互关系,且专业内容和有关数据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第十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专业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成果绘制。
在地图上表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省人民 *** 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未勘定的,按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习惯画法图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得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不得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编制公开使用的实景地图的单位,应当对实景地图中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方法、工作流程和处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在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工程地质勘查的管理,另作规定。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来我省投资进行地质勘查。第四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质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地质勘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编制地质勘查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地质勘查资金;
(四)负责地质勘查综合统计;
(五)参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和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九)对地质勘查成果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
(十)查处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辖市、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地质勘查中发现有文物、文化古迹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地貌现象时,应当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义务。发现危害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第八条 对群众报矿和保护地质勘查设施、标志有突出贡献者,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 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质审查手续,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领取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勘查;
(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勘查;
(四)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
(五)地质勘探工程;
(六)岩石、土壤、矿物、水质、气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和选冶试验;
(七)地质测绘。
本省区域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入本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地质勘查资质进行认证、注册。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分立、合并以及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能力发生变化后,应当报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的规定条件晋升或降低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并按期接受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验。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章 项目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调查,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调查;进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水气矿产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质调查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许可证。
河北地矿局与地信集团什么关系啊
河北地矿局与地信集团是合作关系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系,河北地信集团成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 *** 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应当适时更新。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