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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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
怎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配货站可以代开植物检疫证…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须知 (一)办事对象和内容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灭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的应停止运输。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施检疫。 (二)须说明的问题或提交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1、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所在地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属二次或多次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原证换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重新检疫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从外地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调入地的森检机构验证或复检,以备核查。 3、对调入时没有《植物检疫证》的,补检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补检费按3-5倍收取。 4、办理时,货主应如实填写《报检单》,例如,报检单位、品种、数量、价值、产地、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等,到起运地的林业部门报检。当林业部门接到报检后,由森林植物专(兼)职检疫员进行现场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发货人持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上一级林业部门-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调运。 (四)收费标准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的收取是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执行的。 1、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 2、苗木:按货值的0.5%; 3、药材:按货值的0.1%; 4、果品:按货值的0.1%; 5、盆景:按货值的1.00%;6、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植物检疫工作。具体实施检疫由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省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石家庄植物检疫站(负责进出口植物检疫)负责。
各市(地)、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植物检疫工作。由植物检疫站(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检(植保)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防森检站)负责具体实施检疫。未设检疫机构的县,由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执行。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可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聘用 *** 检疫人员协助工作。第四条 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种苗繁育地、农贸市场、销售单位、交通要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在毗连疫区、种苗和农林产品调运的要道,必要时植物检疫部门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检疫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第五条 驻石家庄市的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检疫任务,由省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和省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同一城市的,地区行署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均由市植物检疫部门负责。第二章 国内检疫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根据下列植物检疫范围实行检疫和签发检疫证。
(一)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二)省农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省林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四)农业、森林植物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第七条 教学、科研和良种繁育单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所在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经检疫发给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繁育种苗时,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植物检疫部门应对种苗繁育情况逐年进行登记,在苗木生长期进行检查和指导防治。
种苗采收或出圃时,经建议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用于播种和造林,种苗经营部门可凭证收购。需调出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
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出售、转让、调运或刊登广告。第九条 省内跨县调运农、林植物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应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批准,必要时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供方植物检疫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需方的检疫要求检疫;未提检疫要求的,按国家和省的检疫对象名单检疫。持各级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可在全省进行调运。第十条 本省调出农、林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七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书,向省植物检疫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后,方准调出本省。第十一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农、林植物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时,调入方应在三十日前向省植物检疫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申请,准批后,由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方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后,方可调入本省。第十二条 调入地的植物建议部门,对调进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应与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协商解决。调入方对调进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应按省、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他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品进行除害处理。对无法进行除害的,留取样本后,可就地封存、销毁或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