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园林绿化的设计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园林绿化的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 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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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城市园林绿化设计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设计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设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设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3人。其中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设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6、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2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400万元以上。 7、企业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云南省城建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园林绿化设计资质
园林绿化资质标准:
园林行业企业涉及到的资质类别分工程类和设计类两大块:
一、工程类的企业资质包括: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园林古建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文物保护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设计类的资质包括: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园林景观设计的主要作用
1、美化环境,改善人类生存空间的质量,创造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景观设计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景观设计具有美化环境的功能,而美化环境能够促进人和自然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从而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文化。
2、景观设计的另一个作用是给人类带来最大程度美的享受。优良的景观设计,可以使杂乱无章的交流开敞空间。
大量的绿化种植、水池设施,可以创造一个健康、舒适、安全,具有长久发展潜力的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活环境,可以调节人的情感与行为,幽雅、充满生机的环境使人愉悦、欣慰、满足、从满生机。
3、此外,园林景观设计让生活在喧闹城市中的人们亲近自然,走进自然。它是衔接都市生活与自然的桥梁,同时又可以给城市提供回归自然的场所,给农村提供某种城市的精神和使用的空间职能,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使人们的生活活动空间更为广阔,更加自由,更加完美。
设计园林绿化的设计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给排水及相关构筑物的设计。
扩展资料:
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用地绿化设计资质,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同甲级1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除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做要求外,其余同甲级3。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经常性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绿化工作;区、乡(镇)人民 *** 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城市郊区的林木管理,仍由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工作和推广绿化先进技术。对在城市绿化工作和绿化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乡(镇)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特色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第九条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喷泉、假山、雕塑等景物;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第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绿化用地。到本世纪末,本市绿地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少于35%,绿地率不少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7平方米。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规定为:
(一)新开发区、新建居住区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体育馆以及文化娱乐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高级居住区不低于40%。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一般街道不低于10%。
(四)市人民 *** 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区和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可以低于上述规定指标五个百分点。
(五)市区内河两旁、海滨地段等的防护林带应当有30米以上宽度。
(六)苗圃、草圃、花圃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七)各类公园绿地率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少于规定指标5个百分点以上的,必须重新修改规划方案;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并按缺额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绿化。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未持有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委托乙级以上园林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区级以上公园,大型体育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
(二)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面积10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三)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大型工业区以及绿地率在40%以上的。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需要改变方案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