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办理林业证需要哪些手续
林业证件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和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并由乡镇 *** 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在30天内凭林业局交费通知书到县信用二分社交费,由县林业局办证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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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由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写出申请,林业部门审批,在3天内凭林业局缴费通知单,到县信用二分社交费,县林业局办证处核发。
木材经营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林业局办证处核发(1、场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等方面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的条件证明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2、上一年的木材经营台帐;3、身份证复印件;4、2寸免冠照片),在15天内办理,不收费。
木材加工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林业局办证处核发(1、场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证明;2、上一年的木材加工台帐;身份证复印件;4、2寸免冠照片),在15天内办理,不收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审批(2公顷以下),县林业局审核(2公顷以上),市、省林业局审批(2公顷以上)(1、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木补偿费协议)。在15天内上报。
使用林地审核,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市林业局审核,省、国家林业局审批(1、申请(占用林地地点、面积、四至范围);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林木补偿费协议)。15天内上报。
林木种苗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发,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森防站实施产地检疫,凭交费通知书到县信用二分社交检疫费,县林业局办证处核发检疫证书。需准备的材料有:1、申请;2、种苗、木竹的产地证明;3、检疫费票据。5天内办理,不收工本费,检疫费是销售价的0.2-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县林业局领导审批,县种苗站核发,需准备的材料有: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证明;2、场地、技术、设备条件证明;3、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金等。15天内在种苗站办理。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县林业局领导审批,县种苗站核发,需准备的材料有:1、经营场所证明;2、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经营和检验技术人员、资金等。15天内在种苗站办理。
林权证,林权登记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现场勘测,相关林权人签署意见,并申请登记权利公示,由县级人民 *** 审核后颁发林权证,需准备的材料:1、申请书;2、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在30天内在林权办办理。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 2.一道运输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怎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配货站可以代开植物检疫证…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须知 (一)办事对象和内容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灭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的应停止运输。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施检疫。 (二)须说明的问题或提交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1、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所在地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属二次或多次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原证换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重新检疫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从外地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调入地的森检机构验证或复检,以备核查。 3、对调入时没有《植物检疫证》的,补检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补检费按3-5倍收取。 4、办理时,货主应如实填写《报检单》,例如,报检单位、品种、数量、价值、产地、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等,到起运地的林业部门报检。当林业部门接到报检后,由森林植物专(兼)职检疫员进行现场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发货人持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上一级林业部门-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调运。 (四)收费标准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的收取是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执行的。 1、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 2、苗木:按货值的0.5%; 3、药材:按货值的0.1%; 4、果品:按货值的0.1%; 5、盆景:按货值的1.00%;6、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除口岸植物检疫以外的农业植物检疫。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农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及各市、县植保股(站)。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物检疫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者。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发给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业院校、科研、农场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单位,聘请 *** 植物检疫员, *** 植检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由植物检疫机构发给 *** 植物检疫员证书。 *** 植物检疫员的责任是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政、仓库及其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他所执行现场检疫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提供方便,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检疫人员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八条 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办理检疫手续,接受检疫。
(一)省内调运海南省海口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调入方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标准,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能调运。
(二)省间调运: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本省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本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三)植物检疫证书按农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农业厅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交收货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存根留签证单位备查。第九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原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象和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进行检疫。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在地的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三至五年应当普查一次,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乡(镇)的资料,报上级植检机构备案。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时,要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疫区内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疫区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基或者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后,应当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在地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和其他繁殖基地,要定期抽查。对重点繁殖基地(如南繁育种基地)每年必须检查一次。
种苗繁殖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原种场、良种场、苗圃的选址,应当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第十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经检查合格并发给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区域性试验、示范、推广。第十四条 严禁在重点繁殖基地进行检疫性病虫接种和其他可能危及基地农业生产安全的试验研究。第十五条 因实施检疫需要停止车船和货物搬移、开拆、取样、储存、消毒、销毁等活动所需费用,由托运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第十六条 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对国内邮寄、托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等,应当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在有效期内办理。第十七条 需要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农业厅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靖,经审批同意,方可引进。引进的种子、苗木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检疫合格后放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必须将检疫结果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