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资质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 司法鉴定 的程序是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必经程序,首先就是要进行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委托的内容去进行程序上的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之后要与申请人之间签合同,后可以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的做出处理的决定。鉴定的过程中前面的鉴定不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作出重新的鉴定,这里面有可能是因为前面的事项出现错误,所以需要重新的进行鉴定。这就是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资质怎么申请。 另外,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也要有一定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我们是不能够随意的去启动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纠正的方法去纠正错误,我们不是随便什么机构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的,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应当持有行政司法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否则其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去申请这个资质就要到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而且定期还要进行评价,我们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当中应当退出,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而且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要持有鉴定人资格证。有这样严格的要求也是为了使鉴定的结论更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目前我们的高校里会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也要定期进行考试,以适应岗位的要求,所以说司法鉴定机构要正常的运行也不是很容易,其作出的结论也具有可靠性。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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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规定海南省海口市想申请林业司法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海南省海口市想申请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海南省海口市想申请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扩展资料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怎么申请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委托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受理委托;
3、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