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 *** 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国家林业局 网上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如何使用?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一、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南省海口市林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 *** 规章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南省海口市林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将第三款修改为:“擅自占用万绿园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
“擅自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万绿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二、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将第七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部门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九)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力、电讯、建筑、燃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八)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或者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在绿地上停放车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二十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 *** 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百分之三十五,小于百分之六十五;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297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 *** 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1年3月6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 *** 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44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省人民 *** 市、县、自治县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指导督促承接机关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审核前管理制度。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2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民 *** 市、县、自治县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支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工作。2.加强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实施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3.督促承接部门根据省林业局公布的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服务指南,更新市(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做好审批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导工作,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和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林业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含7个业务办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省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拍卖企业许可信息进行公示。2.改进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预防行业主体违法经营。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行业主体违法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5.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建立检查通报制度,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6.加强拍卖行业协会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含2个业务办理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省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核准信息进行公示。2.按照商务部制定并动态调整的对外投资合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依法实施检查,并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3.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企业网上填报年度运营情况、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获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每年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至少1次年度监督检查。4.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平台。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5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含3个业务办理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省人民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12318等投诉举报热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随时反馈。3.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6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 *** 令
(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 *** 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项 目 名 称依 据实 施 机 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 *** ,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 *** 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 *** 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 *** ,报省人民 *** 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网),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