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是1997-01-18在海南省海口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1层B区。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1007109208997,企业法人黄志源(OEITJIEGOAN),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自营林业基地造林(含培育、种植种苗以及林地、林木的维护管理等),采伐林木及从事与造林、伐木有关的科研活动并经营自营林木的销售(不含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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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一、各区 *** 、市 *** 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类施工资质,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类施工资质;市 *** 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二、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并录入政务服务系统。各区 *** 、市 *** 各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本部门的下放行政管理权项,制定动态目录清单,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目录清单。三、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一律不得转下放或转委托,市 *** 及其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各区 *** 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四、本决定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行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类的行政管理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 *** 各部门可向市政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提供与区级各部门协调一致的意见书。市政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提请市 *** 修改或废止本决定。五、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 *** 令第65号、第70号、第81号、第97号、第98号、第10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2.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附表1
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定机关取消依据备注1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权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各“飞地工业”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按照各园区的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不再进行审批 2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市绿化委员会《海口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保留调整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 ***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73项废止收费的依据《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3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由原来的二孩审批制度改为生育登记制度 4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城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废止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类施工资质了实施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以外),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涉及餐饮的,500个客座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辖管初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已包含卫生许可 6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取消年检报告制度 7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审批:市、县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海南省人民 ***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琼府〔2018〕34号)的子项6改为备案制度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单位为竣工验收责任主体,职能部门不再作为竣工验收主体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海南省人民 *** 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规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9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3项取消该类项目审批 10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2018〕98号)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并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1辖区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第25项取消该事项 1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3企业年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4拍卖备案设区的市人民 *** 负责管理拍卖的部门《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取消拍卖备案的内容 15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省重点项目) *** 投资主管部门1.该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规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16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费征收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停止征收排污费停止实施17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区以上人民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三项停止实施该事项停止实施
附表2
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定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权项类型下放方式法律依据备注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主城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委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私人住宅地上四层以下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易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 *** 规划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城区私宅类)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5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后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7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县级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8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县级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县级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0取水许可(非建成区)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1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4城镇排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5水产养殖证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6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7林木种子(含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8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审批市、县、自治县人民 *** 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辖区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除外)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21兽药经营许可(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兽药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区 *** 行政许可依法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3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区 *** 行政许可依法下放《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24辖区乡镇生猪屠宰点定点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 *** 区 *** 行政许可依法委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5辖区民办初中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26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人员医师的注册审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7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止妊娠)执业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8放射诊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限于各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1000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3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31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市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32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馆业,500平方米以下商场、影剧院、舞厅、音乐厅、咖啡厅、茶座,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33150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公共场所、学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管网末梢水),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置审批)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3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汽油加油站以外)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6辖区社会组织的审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7辖区20米以下规划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委托38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39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40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市人民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4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县级以上城市人民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43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4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市、县、自治县人民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45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类施工资质;2.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下;3.一处一次移植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4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核发、延续、变更)及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三十八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9项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一、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 *** 规章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将第三款修改为:“擅自占用万绿园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
“擅自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万绿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二、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将第七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部门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九)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力、电讯、建筑、燃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八)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或者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在绿地上停放车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二十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 *** 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百分之三十五,小于百分之六十五;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海南省林业物资公司怎么样?
海南省林业物资公司是1987-02-05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海口市琼苑路12号琼苑公寓三楼。
海南省林业物资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0002012417598,企业法人陈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省林业物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配件及材料、五金、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用机械零配件、林副产品、装饰材料,土地出租,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南省林业物资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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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敏锐林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口敏锐林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林木种植(苗木除外),土地平整,平面效果图制作等。
法定代表人:吴烈成
成立时间:2011-11-14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10000034738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富城大厦A座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