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一、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 *** 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林木,恢复植被。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种植生态公益林。”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核:
“(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2公顷以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征收或者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1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
“(三)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
“林业主管部门对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申请审核同意后,应当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有关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申请。”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违法审核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海南省海口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海南省海口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
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85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 *** 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 ***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 *** 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 *** 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 *** 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 *** 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 *** 统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4、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6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卫生局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23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15、19条 4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批《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7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8医师、护士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10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12招标事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1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1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15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出本市行政区特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16渔船自然淘汰、报废的船网指标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8条 17海域使用许可初审《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 18危险货物装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海南省海洋环%
海口市人民 *** 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一、各区 *** 、市 *** 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 *** 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二、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并录入政务服务系统。各区 *** 、市 *** 各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本部门的下放行政管理权项,制定动态目录清单,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目录清单。三、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一律不得转下放或转委托,市 *** 及其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各区 *** 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四、本决定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行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类的行政管理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 *** 各部门可向市政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提供与区级各部门协调一致的意见书。市政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提请市 *** 修改或废止本决定。五、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 *** 令第65号、第70号、第81号、第97号、第98号、第10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2.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附表1
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定机关取消依据备注1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权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各“飞地工业”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按照各园区的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不再进行审批 2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市绿化委员会《海口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保留调整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 ***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73项废止收费的依据《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3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由原来的二孩审批制度改为生育登记制度 4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城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废止了实施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以外),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涉及餐饮的,500个客座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辖管初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已包含卫生许可 6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取消年检报告制度 7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审批:市、县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海南省人民 ***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琼府〔2018〕34号)的子项6改为备案制度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单位为竣工验收责任主体,职能部门不再作为竣工验收主体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海南省人民 *** 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规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9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3项取消该类项目审批 10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2018〕98号)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并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1辖区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第25项取消该事项 1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3企业年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4拍卖备案设区的市人民 *** 负责管理拍卖的部门《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取消拍卖备案的内容 15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省重点项目) *** 投资主管部门1.该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规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16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费征收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停止征收排污费停止实施17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区以上人民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三项停止实施该事项停止实施
附表2
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定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权项类型下放方式法律依据备注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主城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委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私人住宅地上四层以下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易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 *** 规划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城区私宅类)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5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后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7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县级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8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县级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县级人民 *** 文化主管部门区旅游文体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0取水许可(非建成区)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1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4城镇排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5水产养殖证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6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7林木种子(含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8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审批市、县、自治县人民 *** 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辖区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除外)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21兽药经营许可(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兽药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区 *** 行政许可依法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3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区 *** 行政许可依法下放《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24辖区乡镇生猪屠宰点定点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 *** 区 *** 行政许可依法委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5辖区民办初中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26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人员医师的注册审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7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止妊娠)执业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8放射诊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限于各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1000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3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31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市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32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馆业,500平方米以下商场、影剧院、舞厅、音乐厅、咖啡厅、茶座,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33150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公共场所、学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管网末梢水),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置审批)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3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汽油加油站以外)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6辖区社会组织的审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7辖区20米以下规划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委托38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39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40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市人民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4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县级以上城市人民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43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4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市、县、自治县人民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45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2.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下;3.一处一次移植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委托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4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核发、延续、变更)及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区市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依法下放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三十八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9项
海口市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第102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 *** 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海口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海南省海口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倪 强
2015年7月20日
海口市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 *** 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 *** 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 *** 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 *** 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备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 3采矿权抵押登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 5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 7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 海口市农业局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海口市规划局9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 海口市物价局10《收费许可证》核发
附件2
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档案局1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2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 *** 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4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6房屋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3条、第66条、第90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7房屋权属登记(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变更、转移、更正、异议、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补发、换发等具体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27、30— 41、74、75、76、77、78、79、82、83、85、86、8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8房屋抵押权登记(含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及相应的预告登记等具体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2— 5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9房屋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 7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0积压房地产土地确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作为“土地权利登记”子事项)11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含换地权益书司法判决过户等具体类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5条《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2土地权利登记(含初始、转让、变更、更正、异议、预告、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查封、司法判决过户、商品房分摊土地过户、办理房屋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及分割转让证明书换发土地证、土地证补发等具体情形)《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物价局13价格与收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5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6提前退休审批《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海口市地税局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9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0个人销售住房、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减免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政局2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审批《海南省人民 *** 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117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23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财政局24建账登记《海南省建账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5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6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7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28办理华侨、外侨、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身份证明《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9派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30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审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初审《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2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