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
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备注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 2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的申购备案省旅游委 3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省农业厅 4煤炭经营资格年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迁移办公场所审批省财政厅 7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省教育厅实行告知性备案8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省教育厅 9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省教育厅 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省教育厅 1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2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4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5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6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7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9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省卫生厅 20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初审)省卫生厅 2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首次)省卫生厅 2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再次)省卫生厅 2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审批省公安厅 24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省公安厅 25采矿权租赁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6进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主管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7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临时名录)登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8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立项阶段)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9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资格初审省交通运输厅 30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省科技厅 31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2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3渔业船舶船设计单位认可初审省海洋渔业厅 34渔业船舶船修造工厂认可初审省海洋渔业厅 3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6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7渔用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8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39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40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41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42远洋渔业项目年检审核省海洋渔业厅 43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初审省外事侨务办 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的审批省地税局 45认证咨询机构设立许可省质监局 46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业务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7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理局 48安全培训教师岗位合格证核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9民用爆炸物销售许可证年检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0安全培训机构二级资质许可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1安全培训机构一级资质初审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省物价局 53陈化粮收购资格认定省粮食局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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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 关下放后实施 机 关1非跨市县的企业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发展改革部门2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厅市县农业主管部门3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厅市县农业主管部门4申请筹设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5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6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7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8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9申请筹设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0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1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2公办普通高中变更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3公办普通高中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市县文体主管部门15海口市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6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7海口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8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市县文体主管部门2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省卫生厅市县卫生主管部门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省卫生厅市县卫生主管部门22外国医疗团体来海口市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省卫生厅海口卫生主管部门2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市县公安机关24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5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6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7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增补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8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规划报建阶段核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9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主管部门30海口综合保税区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发放权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省商务厅海口综合保税区3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林业厅市县林业主管部门3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5海口市副处以上干部以及卫生、计划生育部门的干部、职工,因第一个孩子病残申请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及病残儿鉴定的组织与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计生委海口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36海口市副处以上干部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计生委海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7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38核发 *** 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39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含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40海口市、三亚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口、三亚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 *** 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85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 *** 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 ***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 *** 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 *** 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 *** 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 *** 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 *** 统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4、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6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卫生局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23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15、19条 4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批《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7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8医师、护士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10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12招标事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1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1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15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出本市行政区特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16渔船自然淘汰、报废的船网指标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8条 17海域使用许可初审《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 18危险货物装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海南省海洋环%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297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 *** 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1年3月6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 *** 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44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省人民 *** 市、县、自治县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指导督促承接机关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审核前管理制度。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2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民 *** 市、县、自治县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支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工作。2.加强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实施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3.督促承接部门根据省林业局公布的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服务指南,更新市(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做好审批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导工作,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和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林业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含7个业务办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省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拍卖企业许可信息进行公示。2.改进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预防行业主体违法经营。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行业主体违法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5.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建立检查通报制度,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6.加强拍卖行业协会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含2个业务办理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省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核准信息进行公示。2.按照商务部制定并动态调整的对外投资合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依法实施检查,并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3.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企业网上填报年度运营情况、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获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每年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至少1次年度监督检查。4.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平台。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5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含3个业务办理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省人民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委托委托实施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12318等投诉举报热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随时反馈。3.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6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海口林业用地不能新建搅拌站吗
不能。因为海口明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会污染大气环境,所以不可以新建,搅拌站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相应的环保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相关部门会进行处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一、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 *** 规章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将第三款修改为:“擅自占用万绿园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
“擅自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万绿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二、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将第七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部门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九)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力、电讯、建筑、燃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八)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或者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在绿地上停放车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二十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 *** 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百分之三十五,小于百分之六十五;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