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
红树林的管理、保护适用《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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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和补偿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沿海防护林。第六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适度利用、依法保护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检举。第八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全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执行。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沿海防护林规划及相关细则,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执行。
制定沿海防护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沿海防护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沿海防护林带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
1、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2、在泥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3、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二)沿海红树林带。
(三)沿海风沙化严重或者生态敏感地带。
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规划中被划定为沿海防护林用地的非基本农田,各级人民 *** 应当制订计划,逐步退耕还林。沿海防护林建设规划中被划定为沿海防护林用地的养殖塘,各级人民 *** 应当制订计划,限期退塘还林。第十一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体系。第十二条 沿海防护林区内的宜林荒山、荒地、沙滩、滩涂,由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按照规划要求营造沿海防护林。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沿海防护林建设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沿海防护林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第十四条 禁止在沿海防护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开矿、修坟、挖塘以及其他毁林和破坏林地的行为。第十五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沿海防护林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第十六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森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沿海防护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除治,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控制和防止森林病虫害扩散和蔓延。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沿海防护林地。不得将沿海防护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沿海防护林地的,应当按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85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病虫防治资质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 *** 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病虫防治资质,现予发布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病虫防治资质,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病虫防治资质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 ***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海南省海口市林业病虫防治资质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 *** 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 *** 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 *** 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 *** 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 *** 统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4、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6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卫生局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23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15、19条 4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批《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7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8医师、护士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10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12招标事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1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1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15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出本市行政区特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16渔船自然淘汰、报废的船网指标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8条 17海域使用许可初审《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 18危险货物装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海南省海洋环%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资格证事业单位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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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怎么样?
简介: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位于海口市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注册资本:133.5万人民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系统暂不接受升级业务。
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