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施工资质证??
施工资质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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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4、企业章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8、企业设备、厂房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资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提供);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资质提供)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单位和机械打桩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基础打桩施工质量,控制土方、泥浆和噪音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污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土方施工单位,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办理资质审查、打桩许可证和打桩登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市)注册登记和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单项进行基础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外分包桩基础施工的(包括在海南省建设厅办理施工报建的),也须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进行桩基础施工。第五条 土方、泥浆装运和打桩机械的使用范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土方、泥浆的装运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关于施工工地规范作业“三个合格”的规定,即:围档合格规定、装车出场合格规定和汽车装运合格规定。
(二)锤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及锤击沉管灌注桩只适用于金融贸易、金盘工业、永万、海甸岛东部、海甸岛沿江五路西北片、金鼎、长秀、长流新区等开发区内使用,市区内一律禁止使用。
(三)钻孔桩的施工适用于全市范围,但必须做好存浆池。泥浆要及时清运,不得外溢出工地围档以外。
(四)凡基础工程涉及需要外运的土方、泥浆和建筑垃圾,如承包给其他单位装运时,施工单位应保证装运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如发现违反本规定者将一并追究发包的施工单位责任。
(五)市区内采用锤击木麻黄桩及小口径预制电杆的桩基础,必须做好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各种桩机的施工作业一般不得在午休及夜休期间进行施工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者,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违章行为轻重情况进行处罚:
(一)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二)吊销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城市建设局城建施字〔1993〕046号文同时废止。
d55854--011115wwj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65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8日十四届市 *** 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现予发布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 *** 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 *** 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经研究,市 *** 决定依法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共54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
海口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第一批行政权项
序 号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1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区发改局 2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
权 区发改局
3监督指导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管养区规划建设局4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区规划建设局5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区规划建设局6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
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区规划建设局
7
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区规划建设局
8
核发辖区内城区符合规划的私人宅基地上
建设的500平方米以下并6层以下住宅项目
、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两侧500平方米以
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规划建设局
9
核发辖区内建制镇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市级
重点项目以外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规划建设局
10核发区管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规划建设局11
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
、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区规划建设局
12辖区20米以下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区园林局 13辖区街心街边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 区园林局 14辖区单位庭院绿化检查 区园林局 15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
的收缴 区园林局
16
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商
业网点管理 区商务局
17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区商务局 1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区商务局 19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审批及营业性演出审
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 *** 扶持的
精品演出审批除外) 区文体局
20
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
审批管理 区文体局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连锁
网吧审批管理除外) 区文体局
22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3区属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及审批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4区属农民助理技师、技术员评审及审批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5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6
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已下放) 27
区属所有单位的工资福利管理(处级干部
除外)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8
区属公务员的退休审批管理(包括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处级干部除外)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9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管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30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处罚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1
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按海府
〔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2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3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 34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
审核发证管理工作 区 *** 、区农林局
35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区环卫局 36公厕管理 区环卫局 37果皮箱(垃圾箱)购置、管理 区环卫局 38
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
(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
批 区海洋和渔业局
39辖区淡水养殖许可 区海洋和渔业局 40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
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
审批 区农林局
41
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
火许可证的审批 区农林局
42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辖区初中、小学
和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
构的审批管理 区教科局
43
辖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认定 区教科局
44
辖区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
海口市第九小学、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除
外)、幼儿园的管理 区教科局
45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
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
人员的注册审批管理 区卫生局
46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
止妊娠)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 区卫生局
序
号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47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
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区卫生局
48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
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以外),三星级(含三
星级)以下的宾馆、酒
店、饭店,500个客座
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
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
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
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
发市场,辖管初中、小
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
可区卫生局
4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
馆业,500平方米以下
商场、影剧院、舞厅、
音乐厅、咖啡厅、茶座
,300平方米以下的公
共浴室、理发美容店,
500平方米以下的其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他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区卫生局
50
150住户以下的小区、
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
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的食品、公共场所、学
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
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
(管网末梢水),农村
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
水卫生许可区卫生局
5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
批区 ***
52
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
管理区民政局
5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区安监局54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区 ***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85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 *** 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现予发布海南省海口市林业厅颁发施工资质证书,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 ***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 *** 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 *** 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 *** 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 *** 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 *** 统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4、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6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卫生局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23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15、19条 4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批《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7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8医师、护士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10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12招标事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1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1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15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出本市行政区特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16渔船自然淘汰、报废的船网指标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8条 17海域使用许可初审《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 18危险货物装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海南省海洋环%
怎么办理承包施工资质证书
申请条件
:
(一)有法人资格;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
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
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
5000
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
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
1000
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
业额达到
1000
万美元且近
3
年中成功实施过
3
个单项合同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
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中至少
2
人具有
2
年以
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
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
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
常设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
案。
(五)
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
(六)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最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
投资企业的,最近
3
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申请材料
: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
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
印件)
;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
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
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海口市人民 *** 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
(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 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第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第五条 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第六条 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 *** 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 *** 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第七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 *** 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八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的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开工。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第十一条 省、市 *** 投资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不得任意突破总概算(修改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书应委托或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审编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单位(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审定或标底审查。
建设项目的结算,按国家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