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马兆文,注册资本:5,900.0美元,地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1层B区。
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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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目前在招岗位8个,招投标项目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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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586条,涉及“开庭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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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总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南省林业总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集产、供、销一条龙经营的省属国有企业,是海南省人民 *** 唯一指定统一出口全省人工林专营权的企业,现归海南省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公司主营要经营木材、松香加工及竹子加工、林业机械、森林资源、造纸业、矿产品、林业科技咨询、进出口业务。同时兼营林副产品、参茸系列产品、煤炭、化工原料、果副、建材等。省林业总公司作为海南省松香出口的主要外贸企业,其产品主要销往欧洲、日本和韩国。公司自1988年成立以来,大力发展人工造林和林产品加工出口业务,每年创汇约1500万美元以上,1998年被国家外贸部评为全国出口创汇优秀企业。公司现有资产总值20658万元,主要建设项目有速生丰产工业原料基地50多万亩,热带水果基地1万多亩,橡胶基地5000亩,高效农业基地1500亩,年产3000吨以上的松香厂。
法定代表人:梁定栽
成立时间:1988-07-17
注册资本:216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000000006635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海口市群上路58号
海南降香缘花梨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降香缘花梨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是2011-03-21在海南省海口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海南省海口市资质林业,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城西镇大样村二队宅基地旁边第二间房。
海南降香缘花梨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100567985736K海南省海口市资质林业,企业法人符集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降香缘花梨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槟榔、花梨热带林木种植(苗木除外)。在海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148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5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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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敏锐林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口敏锐林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林木种植(苗木除外),土地平整,平面效果图制作等。
法定代表人:吴烈成
成立时间:2011-11-14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10000034738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富城大厦A座802室
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经常性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绿化工作;区、乡(镇)人民 *** 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城市郊区的林木管理,仍由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工作和推广绿化先进技术。对在城市绿化工作和绿化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乡(镇)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特色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第九条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喷泉、假山、雕塑等景物;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第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绿化用地。到本世纪末,本市绿地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少于35%,绿地率不少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7平方米。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规定为:
(一)新开发区、新建居住区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体育馆以及文化娱乐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高级居住区不低于40%。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一般街道不低于10%。
(四)市人民 *** 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区和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可以低于上述规定指标五个百分点。
(五)市区内河两旁、海滨地段等的防护林带应当有30米以上宽度。
(六)苗圃、草圃、花圃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七)各类公园绿地率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少于规定指标5个百分点以上的,必须重新修改规划方案;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并按缺额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绿化。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未持有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委托乙级以上园林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区级以上公园,大型体育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
(二)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面积10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三)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大型工业区以及绿地率在40%以上的。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需要改变方案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