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均适应《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 *** 一名负责人任指挥,林业、农业、公安、司法、邮电、交通、民政、气象、环境保护、计划、财政、卫生、农垦等部门和当地驻军参加组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 *** 行使职权,组织、直辖市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和扑救世主森林火灾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省农垦总局和尖峰岭、坝王岭、吊罗山、黎母山等四大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第七条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文革、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二)拟定本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指导各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三)部署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四)协调解决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七)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第八条 各市、县以及省农垦总局、四大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和办法;(二)进行森林防火完全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执行森林防火奖罚制度;(三)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四)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制定和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措施规划,管理森林防火经费、防火设施及防火设备;(六)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七)配合有关单位处理火灾案件,收集和上报森林火灾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案件处理、善后处理等情况;(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第九条 林场和森林面积较大的乡、镇、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驻林区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林场、农场下属单位和森林面积较大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巡护森林,监督有关乡规民约的执行;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二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该区域的上一级人民 *** 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第十三条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为主的原则。国营林场、农场,要组建以青壮年职工为主的扑火队;乡、镇集体农场,要组建以若干民兵为主的扑火队。对各种扑火队伍要定期组织扑火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三章 森森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对森林火灾应当坚持常年预防和重点预防的原则。每年一月至五月和十二月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可视情况需要规定森林防火 *** 期和 *** 区。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年气候等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辖区森林重点防火期或者森林防火 *** 期。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彩多种形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第十六条 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因生产性用火或者上坟用火的,必须经乡、镇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毕必须熄灭余火;(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市、县或者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三)经批准在林区狩猎的,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者容易引起火灾的武器弹药狩猎;(四)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怎么鉴定
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计算,只要有火烧过的地面火和树冠火,也包括林地和非林地,都要计算为过火面积。但在计算有林地过火面积时,就要按司法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如幼林地、苗圃地、灌木林地和疏林地等有的省份可能要折半计算过火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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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 ***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专业扑救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 *** 绩效考核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设立由林业、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通信、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省农垦总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农场以及农垦系统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工作。
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林业管理机构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本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第六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三)指导建立并督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火灾现场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火灾扑救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通信、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面积、火灾发生情况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森林防火经费。
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经费;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
(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经费;
(四)森林火灾预防巡查经费;
(五)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经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第十二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以市、县、自治县为单位确定本省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基础设施、物资储备、预警监测、扑救队伍、宣传教育、防火保障措施等内容。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核心问题: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是否确实如此?
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7日12时左右,李某在自家地中作业点火时引发火灾,造成该村山上大面积着火。经林业局《林业鉴定书》鉴定:过火面积1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9420元。
原判认为,李某在田间作业时,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山坡上树林过火面积达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提出:
1、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作案时间,原判用于证明火灾系其的行为引起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原判采信的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两份文件均已被废止;
辩护人提出:
1、本案一审采信的有罪证据都是被害人一方的证据,被害人的证据都是从周某甲口中得来的,但是从二审当庭提交的周某甲母亲的证言能够证明,周某甲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本案的被害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情况,总之,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二审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
公诉人的意见:
本案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系上诉人李某点燃地中的杂草所致。
首先,李某始终否认其在案发当天去过案发地点“荒草洼”自家地中;
第二,一审认定李某有罪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丙的陈述、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但证人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与一审辩护人向其调查取得的证言明显矛盾,出庭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提交、出示的其母赵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智力有问题,不具有作证的能力;被害人刘某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两次证言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相矛盾;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亦前后明显矛盾,且其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需与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条。
3、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且鉴定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人为焚烧秸秆引发,但从现场痕迹照片反映的情况及一二审期间庭审调查的起火原因是焚烧杂草引发,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该鉴定意见依据的山西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晋政森防办字(2001)27号文件)、LY1016-19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均已作废,分别被2011年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的LY/T1063-2008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所替代。
综上,该份《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导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次火灾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4、现场指认笔录系间接证据,无法与其他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5、证人周某甲虽然在侦查机关作证证明,案发当天,在“三间土窑”见过李某,还看清李某的衣着特征。但是在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向其取证时,其又称没看见李某,证言前后明显矛盾。同时,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申请表证明,周某甲视力残疾达一级,右眼0,左眼光感,在这种视力条件下,其是否能看清人的衣着颜色等特征存在疑问。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人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的两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周某甲的视力不好,智力也有问题。周某甲母亲赵某的证言更明确证明,周某甲说话都是前言不搭后语,其认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他说的话都不足采信。故上述王某丙、周某甲的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实施了在案发地点点火引发火灾的证据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其他在案证据也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