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林权证呀,要那些手续
一、如何申请办理林权证
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林木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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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 、 林木 、 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 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同实地结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它由管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如何办理林地的征占用手续: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文件,并交纳下列费用。
(一)1、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 *** 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和各人的林权证。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征用或林地单位交纳补植费,林木及其他地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采伐目的、原因、地点、树种树别面积。
2、村委会盖章,乡主管领导审批。
3、林政股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填写采伐登记卡。
4、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
四、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手续:
1、经营<含加工>者筹建经营加工企业,从林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宜做好准备。
2、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和证书,包括木材来源承诺,经营加工规模,种类、期限等内容。
3、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做出同样或不同意的决定,发放个体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林业部门收费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伊犁州财政局、物价局的文件收费标准现将林业部门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资源林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按新林字[1995]141号文件,平原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个体林木的一律按其售后价的10%交纳,私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不收取育林基金。
2、按伊州林资字[2001]3号文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按伊地价综字[1996]019号文件,林业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可向每个领证单位收取审查费300元。工本费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每套35元<含正、付本>
3、按新林计字[1995]141号文件,木材运输证每份按4.5元收取。
(二)、森防站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检疫证每立方米收取1元,苗木调运检疫收取售后价的千分之八。
(三)、护林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国家林业局、物价局[99]1707号文件规定,一级野生动植物按成交额的6%收取,二级野生动植物按其成交额4%收取。
办理砍伐证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收费标准是个人、集体林木收取林木价值6%育林基金;国有林木10%育林基金。具体金额需要咨询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采伐树木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条例: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办林权证有哪些费用
不需要任何费用。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
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
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 *** 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
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 *** 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
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 。
扩展资料:
提交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权证
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标准和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的条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办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的标准如下:
1.核发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①独立承担过中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技术力量强,各专业基本齐全,主要专业配备有一定资历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技术特长,能够完成具有省内先进和国内比
较先进水平的成果;③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2.核发丙级资质证书条件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①独
立承担过小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有一定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配备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3.核发丁级资质证书条件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①独立承担过县内或本企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配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二、受理申请机关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流程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申请,审核后,上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受理市、州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后,
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单位补交材料,补齐后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评审认证,并告知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 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 *** 规章的决定
一、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将“法制”修改为“司法行政”。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条。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八项、第九项。
(九)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其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修改为“对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或者给予处分”。
删去第一项至第四项。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修改为“对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或者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收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非法收费无法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其中的“监察、”,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委托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二)将规章中的“物价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将正文中的“下放89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9项行政许可事项”,修改为“下放83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删去附件第1项、第2项。
(三)将附件第3项至第5项改为第1项至第3项,其中的“市农委”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四)将附件第14项改为第12项、第16项至第27项改为第13项至第24项,其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
(五)删去附件第15项、第28项。
(六)将附件第29项、第30项、第33项、第34项改为第25项、第26项、第28项、第29项,其中的“市林业局”修改为“市林业和草原局”。
(七)将附件第31项改为第27项,其中的“市林业局”修改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删去附件第32项。
(九)将附件第35项至第40项改为第30项至第35项,第42项、第43项改为第37项、第38项,其中的“市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十)将附件第41项改为第36项,其中的“市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可”修改为“权限内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可”。
(十一)将附件第44项改为第39项,其中的“市发改委”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二)删去附件第45项。
(十三)将附件第46项至第48项改为第40项至第42项,其中的“市食药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将附件第50项至第56项改为第44项至第50项,其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五)将附件第57项、第58项改为第51项、第52项,其中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将附件第59项改为第53项,其中的“市安监局”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
(十七)将第60项至第63项改为第54项至第57项,其中的“市城管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十八)将第64项至第66项改为第58项至第60项,其中的“市人社局”修改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将附件第70项至第75项改为第64项至第69项,其中的“市文新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十)将附件第80项至第89项改为第74项至第83项,其中的“市城乡规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黑龙江林区种地收费合理吗
合理。
2022年,林业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为150元/亩上下浮动,林场所可根据现地实际情况上下浮动。据了解,周边农村土地承包费大多高于这个价,林口林业局公司土地承包费定价适中。
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森资字〔2013〕6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林区林地管理的决定》黑森资字〔2013〕62号文件要求,“严禁无偿、低价承包使用林地或变相低价承包使用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林业局统一制定”。林口林业局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依据林地的地理位置、气候等情况,区分不同地类,每年参照周边地区对外承包土地价格,合理确定占用林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