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
哈尔滨市人民 *** 令
(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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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 *** 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 *** 责成市 *** 法制办公室对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确认,决定以下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
一、市房产住宅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
三、市统计局
四、市旅游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
六、市交通局
七、市建设委员会
八、市城市规划局:
九、市公安局
十、市广播电视局
十一、市粮食局
十二、市人口和计生委
十三、市卫生局
十四、市体育局
十五、市教育局
十六、市文化局
十七、市林业局
十八、市农委
十九、市畜牧局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市人事局
二十七、市对外合作促进局
二十八、市商务局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十、市民族宗教局
三十一、市水务局
三十二、市司法局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三十四、市财政局
三十五、市地震局
三十六、市民政局
三十七、市人防办
三十八、市经济委员会
三十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十、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四十一、哈尔滨开发区
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哈尔滨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0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和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属林地封山育林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林业荒山荒地、未成林幼林地、疏林地、中幼龄林地、灌丛林地、迹地、退耕还林地等林地进行封育和封护的林木资源培育管理活动。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封山育林由市、县(市)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森林管护单位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封山育林的具体工作。
计划、财政、公安、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由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逐级分解实施。
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第七条 封山育林可以采取国有民营、股份合作、管护承包等经营形式实施。第八条 依法取得封山育林经营管护权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划分为一级封山育林区和二级封山育林区。
一级封山育林区主要以生态防护为目的,适用于坡度在15度(含15度)以上或者土壤层厚度在25公分以下,有稀疏木本植被且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荒山、陡坡、裸岩、土壤瘠薄等地带的封育地块,以及未成林幼林地、河流两岸生态水保林地和市、县(市)人民 *** 规定应当重点保护的封育地块,主要实行全封措施,禁止进行影响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二级封山育林区主要以培育用材林为目的,适用于坡度15度以下,土壤层厚度25公分以上,天然更新能力强的荒山、疏林地、灌丛林地以及郁闭度0.2至0.5的林地和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封育地块,主要实行半封措施,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保护主要树种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多种副业经营活动。第十条 依法取得二级封山育林区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管护区内进行养蛙、养蜂等多种副业经营的,应当到市或者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划定封山育林区,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封山育林区概况,封育级别、范围、类型、方式、年限、措施等。第十二条 对浅山区、村屯周围、农林交错等地带,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散划定封山育林区。第十三条 对权属有纠纷的林地,在纠纷解决之前,应当暂缓划定封山育林区。第十四条 确定封山育林区,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人民 *** 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由县(市)人民 *** 及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他封山育林设施,明示封山育林区的范围。第十七条 县(市)或者乡(镇)人民 *** 应当在封山育林区组织建立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者 *** 护林员。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封山育林经营管护权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补植林木,并根据林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第十九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林木;
(二)放牧、割草、砍柴、狩猎;
(三)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
(四)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他封山育林设施;
(五)采石、采砂、取土、开矿;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二、暂保留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共81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 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 *** 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 *** 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 *** 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第33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过期,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 食盐零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 *** 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 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 *** 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 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9 线路经营权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 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 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花、爆竹审批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年市人民 *** 令第29号)黑龙江省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13 举行 *** 、 *** 、 *** 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办法》第七条(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
林业调查资质丙级到期咋办
到期了从申请办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因为疫情资质证书过期了 如何开证明
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其中,两位资深专家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意见或发布公告,否则不予认定。“相关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某种情形,并给予公告。每个行业都有自已的应急做法,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都发布了相关通知。”“评审时只能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如果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过期了肯定不行。”天津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个问题要区分来看,其一,如果按原定时间评审,供应商是否可及时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其二,供应商依法进行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的时间,是否正好在疫情停工期间?如果供应商能证明的确是因为疫情停工导致无法更新的,可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延期采购的申请。“目前,各地也基本叫停非必须采购项目。”他补充道。“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也有管理部门,如果由管理部门出具通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广西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是根据项目需要临时去检测的,建议在复工后对采购文件做相应修改。疫情期间,证书无法更新属于不可抗力,可根据有关部门通知进行调整,修改采购文件中对这方面的要求。如果涉及到资格要求的,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