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 *** 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科研经费投入,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及用地,落实城市绿化责任。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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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水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滩涂、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育、引进适应本地的优良植物品种,促进城市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化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全民义务监督制度,并对城市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当与松花江两岸城区段堤防升级改造相结合。第十二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绿线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侵占城市绿地。
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城市绿地,市人民 *** 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他城市绿地经市、县(市)人民 ***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新建成的符合一级保护地块条件的城市绿地,市人民 *** 应当及时补充到保护目录中,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改变城市绿地的面积和性质在同等土地价格地段内就近规划新的城市绿地。第十五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其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的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已建成的公园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性开发。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至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新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及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