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下放89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9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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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89项)
序号部门事项类别行政职权事项名称权责划分情况备注大项名称子项名称1 市农委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无 下放至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以下简称“6个主城区” 2 市农委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及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 市农委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 市农委行政许可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 市农委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无 下放至区级 7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8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无 下放至区级 9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无 部分下放区级
市级:负责跨区权限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区级:负责本辖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执法 10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报 *** 批准) 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对区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的监督及指导;
区级:负责辖区内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管理、执法 11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跨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12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3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审批、管理、执法;
区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审批、管理、执法 14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5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6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7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8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9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0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21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2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批准(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3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4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5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6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7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8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经营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29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0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1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2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省内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红松、樟子松、落叶松)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3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4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5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6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无 下放至区级 37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8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种畜禽扩繁场);
区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 39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区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40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临时使用草原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1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2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转让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3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分证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4 市发改委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5 市环保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市审批的报告书项目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审批;
区级:负责区审批的项目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审批 46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 47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48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肉制品、酒类、乳制品、饮料等4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2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49 市粮食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0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办理跨行政区的临时用地审批
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51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52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局:负责办理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审批;
分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审批 53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 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可下放给各区国土分局 54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批准无 下放至分局 55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 56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基础设施类用地、 *** 投资公益类项目用地除外) 57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登记 中、省、市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58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复查、封存、更换、撤销) 下放至呼兰、双城、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9 市安监局行政许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资质认定 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60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无 市、区两级按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委托下放61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 1.牌匾
2.实物造型
3.充气模型
4.空中飘浮物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 62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63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迁移、砍伐区管城市树木管理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64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法人变更许可;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场所变更许可;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变更许可;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名称变更许可;6.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延续;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注销;8.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哈尔滨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9.哈尔滨劳务派遣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5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6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 市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7 市体育局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8 市教育局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区级:负责办理普通高中 69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70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1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2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3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74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其他印刷品)委托下放75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委托下放76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5000人以上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1000-5000人的审批 77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占道施工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 1.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 2.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 3.道路塌陷翻浆维修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道路塌陷翻浆维修的审批 78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开设路口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无 下放至分局 79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80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建设公企、公益设施项目) 下放至分局 81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下放至分局 82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上居民个人建造住宅) 下放至分局 83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4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5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6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7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8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9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立面装修) 下放至分局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
哈尔滨市人民 *** 令
(第115号)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 *** 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林业资质,现予发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林业资质,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林业资质,市人民 *** 责成市 *** 法制办公室对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确认,决定以下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林业资质:
一、市房产住宅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
三、市统计局
四、市旅游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
六、市交通局
七、市建设委员会
八、市城市规划局:
九、市公安局
十、市广播电视局
十一、市粮食局
十二、市人口和计生委
十三、市卫生局
十四、市体育局
十五、市教育局
十六、市文化局
十七、市林业局
十八、市农委
十九、市畜牧局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市人事局
二十七、市对外合作促进局
二十八、市商务局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十、市民族宗教局
三十一、市水务局
三十二、市司法局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三十四、市财政局
三十五、市地震局
三十六、市民政局
三十七、市人防办
三十八、市经济委员会
三十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十、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四十一、哈尔滨开发区
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下属单位林场属于什么单位什么编制
属事业编制性质。
林业局下属单位林场属特大型国有林场,属事业单位性质,内部为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经营。
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下属单位林场主管辖区林业工作。归各市县林业局管理,属于正科级单位,准确的说,林场是林业局的下属部门。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林业资质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木,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树木。第四条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林地、林木保护、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教兴林战略。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市)人民 *** 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林地、林木权属第八条 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市、县(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作为该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林业资质:
(一)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
(四)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第十条 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确认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书;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种类、数量;
(四)林地图纸;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 领取《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负责竖立界标,并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标。第十二条 对利用农田营造的防护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市、县(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减农业税手续。第十三条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实行植树造林目标管理,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第十六条 禁止侵占林地开垦、向林地倾倒废弃物或者违法采石、采矿、取砂、取土、修坟墓、建设房屋等行为。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变为非林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其使用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报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林地范围内的森林山麓下沼泽地、草塘、沟塘等涵养水源的自然形态。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立临时界标,并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山区林地滑坡、塌陷、水土流失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