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
黑龙江省人民 *** 令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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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17日经省 *** 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20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 *** 决定,清理规范83项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规范60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取消22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 ***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规范、取消、转化的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附件
规范、取消、转化的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共83项,其中规范60项、取消22项、转化1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
事项职权名称审批主体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一、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60项)1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无线电(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3无线电台(站)设置工程技术方案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4无线电频率技术方案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指配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相关能力的中介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7设立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8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9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10律师事务所注销审计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1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12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7日省 *** 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 *** 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186项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取消9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86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 ***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共计90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依据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处理决定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暂时取消2企业债券资产评估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备相应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4企业债券法律认证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认证 5企业债券财务审计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有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6无线电台(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有相关能力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注册资金证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注册资金证明 8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9基金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10民办非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Ǜ
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各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实施制度,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公布行政许可条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对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域面积、行业、人口、人才流动和岗位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 市属单位或者个人(含省内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他地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跨县(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名称冠以“哈尔滨“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属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场地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不从事人才招聘、培训服务的可适当减少场地面积)。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资金积存在30万元以上。
(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2000条以上。
(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8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自有场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3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
(三)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五)工作章程和制度。
(六)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八)合资、联办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专用资金验资证明。
(四)人才供求信息储备材料。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六)专职工作人员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 资质许可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产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以上人民 *** 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确认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依法取得的土地证书。第五条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或者灭失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予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证书定期查验确认。具体查验确认办法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查询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登记可以实行中介代理。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质的确认工作。
土地登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跨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垦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林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林业局(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和改变用途的,向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二)集体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 *** 代为申请登记;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四)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六)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七)经批准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登记;
(八)土地他项权利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九)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登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申请登记。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
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具备土地登记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