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令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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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业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 *** 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2004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 *** 决定,保留104项省 *** 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64项省 *** 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保留省 *** 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省地税局
1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2
纳税人改变房产用途的
变更登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3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
则4
定期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5
申报纳税登记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省工商局
6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
册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7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8
纳税缓缴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9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0退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经济
委员会
11黄金矿产准采证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2勘探期采矿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3企业生产条件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4采矿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5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和竣工验收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6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
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发改委
17参与竣工验收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8参与控制用地审批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9国防交通物资管理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商务厅
20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
审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2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和建设费减
免审批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省畜牧局
22
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登记黑龙江省工业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省地震局
23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
设防要求的确定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省国土
资源厅
2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
资质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5
在国家、省、市、(地)
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内开
展教学、科研、旅游等
活动计划认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6
大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治理方案审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7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勘查
评价结果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省农委
28
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
繁殖材料检疫审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9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
运检疫签证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30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环保局
31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和在
居民区内进行建筑施工
作业许可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32
在居民区内熔化沥青的
审批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33
进入省环保局主管的省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批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4
减、免、缓缴排污费审
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
松树苗用什么除草剂?
松树苗用惠尔除草剂,如有多年生禾本科杂草,可在惠尔中加入精禾草克,这样效果较好。杨凌绿保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林业苗圃,草坪杂草防除,病虫害防治。(029)87018729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项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杨凌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二、将第七条中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林业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森林病虫严重危害的林木时,需经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认定,按有关采伐规定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五、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森林病虫害的灾害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杨凌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防治费用的补助办法,按财政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执行。”六、删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及鼠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 *** 防治检疫人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条 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密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林业部和省人民 *** 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 *** 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中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森林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是组织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四条 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 *** 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 *** 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一个正规的消杀四害公司需要哪些公司证书和个人证书
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上岗培训证书或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
3、消杀四害公司的资质:
①作业人员可以办理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
②公司可以加入中国虫害防制协会,成为会员后,可以申请办理行业资格证,根据公司成立年限,规模、业绩等申请A、B、C等级认证;
③.当然也可以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多方面展现公司实力;
④但主要的还是提高业务水平,给客户提供高品质虫害管理服务;
⑤办理营业执照后已经被国家认可,可以正常开展消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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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
下面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的申报条件。
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