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给黑龙江林业管护工资是多少
工资一年才15000元。在我国的2011年期间,国家给黑龙江林业管护工资是工资一年才15000元。黑龙江省,简称“黑”,省会哈尔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林业局下辖村委会有哪些?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林业局下辖村委会包括红旗社区、胜利社区、新立社区、前进社区、东风社区、陈家亮子经营所社区、吉岭经营所社区、沙河子经营所社区、红一森林资源管护站社区、方正林业局小龙山森林管护站社区、响河林场生活区、星火林场生活区、西沟林场生活区、万宝山林场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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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维护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
在市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古树名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者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 80 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 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文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六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树木进行普查,将具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条件的树木进行登记,并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区园林绿化部门报送登记的树木进行鉴定,符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条件的,属一级古树名木的,报省人民 *** 批准实施保护;属二级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报送市人民 *** 批准实施保护。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实施保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牌。
保护标志牌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制作,具体载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名称,确定时的树龄、胸径,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确定时间等内容。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古树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5米内的范围;
(二)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3米内的范围。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负责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内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管护;
(四)生长在居民居住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个人庭院内的,由个人负责管护。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不同树种管护需要,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人变更的,原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与新的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的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管护,保证正常生长。
遇有大风、严重旱涝或者其他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并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治理、复壮。第十三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管护责任人的管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修剪枝叶或者采摘花朵、果实、种子;
(四)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地下管线、动用明火、倾倒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物质、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搭建其他设施;
(五)砍伐、擅自移植;
(六)损毁标志牌和其他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 *** 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责任区区划第九条 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可以将森林和林地划分为以下责任区:
综合管护责任区,是指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由一人独立承担或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专项管护责任区,是指不同管护责任或经营项目由不同人员分别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区划或变更。第十一条 责任区区划要保持森林经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于管理。具体区划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十二条 责任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数量由省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确认。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其他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责任区内森林资源数量的确认。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从事培育发展经济林木和其他经济植物等活动,保障责任人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实行承包责任制,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期限为10--1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承包期间,责任人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继承或转让。承包期届满,原责任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包权。第十六条 责任区应当建立、健全管护经营档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责任区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情况。第十七条 责任区内的可经营资源项目及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十八条 责任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第十九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未经责任人允许,不得进入其管护经营的责任区内从事与责任人经营项目有关的采集、猎捕等活动。确需进入的,应当与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