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勘察设计资质要取消了吗
注册勘察设计资质要取消了。
资质整改中取消、合并是大方向,主要目的也是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的主要改革是将其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原本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保留,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水文、海洋等8个资质类型合并为岩土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工程测量、海洋工程测量两个资质类型合并为工程测量专业,设甲、乙两级。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 *** 规章的决定(2007)
一、《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对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八条。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级别和专业技术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九)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将审查结果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三)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四)第四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删去第四十七条(二)项。
(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建制镇内的道路和绿地。”
(三)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镇内道路、排水、通信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 *** 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修复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镇内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占用期满或者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恢复道路和绿地原状的,由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修复,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小区建设的房屋和庭院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挖掘小区通道的,应当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或者挖道修复费。”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挖掘小区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四、《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五、《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六、《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哈尔滨日报》和《人民日报》刊登清算公告。有境外债务的还应当在《中国日报》(英文版)刊登清算公告。”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二、暂保留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共81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 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 *** 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 *** 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 *** 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第33条1款,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 食盐零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 *** 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 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 *** 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 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9 线路经营权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 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 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花、爆竹审批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年市人民 *** 令第29号)黑龙江省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13 举行 *** 、 *** 、 *** 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办法》第七条(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
省 *** 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 *** 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省 *** 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 *** 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 *** 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 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 *** (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10在限制设置的“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