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土地评估师取消了吗?
问题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取消了吗:土地估价师要取消吗 请参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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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问题二: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取消还有用吗 只是取消了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并未取消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也就是由 *** 管理变为行业协会管理而已,其他照旧。
问题三:2015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是否取消 现在国务院取消了部分资格考试,并且还会进一步取消其他的好多证书,但就当前短时间内土估应该不会取消。土估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暂时不会取消,还是行政许可类的资格。即使以后取消,作为水平类证书,对自己还是有作用的,只是 *** 就失去了市场。
问题四:2015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取消了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取消了吗? 是否取消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如果取消了也发布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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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我是土地资源管理本科毕业生,能考什么证?取消了土地估价师考试是不 10分 可以考土地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毕业后可以去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估价评估公司,土地整理公司,规划院等。每年国家都会招这方面的公务员,进房地产公司的比较普遍吧!
问题六:国务院已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今后该怎么办 基本没有影响,只不过是由原来的 *** 管理改为以后由协会管理。其他不会有什么变化的
问题七:土地估价师取消什么意思 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其实就是减少行政 *** 干预,市场化。以后的趋势是协会自律管理。
影响不大的。
问题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后现在开土地估价公司是不是不需要资格证了 放心吧,这个不会的,其实只是原来是 *** 管理,现在由协会管理,办理资质同样是需要3-15个估价师的
问题九:土地估价师 资格取消后 还有必要考吗 如果取消了,就没有必要考了。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
省 *** 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 *** 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省 *** 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 *** 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 *** 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 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 *** (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10在限制设置的“三高”%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2
林业局系统评选出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没有森林评估资格证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他们的签字没有有行政许可法所授予的权利!最多属于一个咨询报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取消了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废止,仍然有效。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第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完备的批准手续;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有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施和资金。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具备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外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下列单位,应当申请事业单位登记:
(一)联建、联办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
(四)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事业机构。第七条 事业单位已经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可以不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以撤销企业法人登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分别填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填《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受理核准登记。
(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市直各部门统一代为办理,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受理核准登记。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区、县(市)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件等材料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颁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并建立登记档案。第十一条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编制数额、经费来源、业务范围、资产总额、法定代表(负责人)、办公场所、机构代码。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填报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全称。登记的名称,应与公章、银行帐户等名称相一致。一个机构有两个名称的事业单位,应当填报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其另一名称填写在备注栏内。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名称登记实行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核准和监督。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应当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填报,未明确编制的事业单位,按实有人数填报。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按所在地行政区名称及详细地址填报,并提交办公用房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办公场所多处的,应当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场所填报。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报的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性质、宗旨、主要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内部机构设置、编制数、经费来源。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国有的,应当出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非国有的,应当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信用证明。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市直属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注册号,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编发;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注册编号,由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市的统一要求编发。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是事业单位从事社会活动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刻制公章,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应当凭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否则公安、人事、银行、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