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实施方案
阳春三月,有到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植树造林的实施方案,欢迎参考。
2017年植树造林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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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琼结县201X年度各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水平,改善琼结县当地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增加群众现金收入,结合琼结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 *** ”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六个模范区”建设之一的生态模范区建设在琼结县做好做强,遵循县委、 *** 提出的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的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富而强、和而美”的生态琼结县、生态乡镇、文明生态小康示范村为主线,以“城乡绿化、公路沿线绿化、工程造林项目绿化”三方面为重点,“点、线、面”结合,按照“整体推进、分片负责、确保成活”的总体思路,采取“大点承包、全程督导、严格验收”措施,在保证成活率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同时体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植树造林工作任务
(一)城乡绿化工作
1、义务植树工作
201X年,全县义务植树工作任务为230亩,其中机关义务植树面积30亩,乡镇各行政村义务植树面积为200亩。造林树种暂定为榆树、柳树;造林时间计划为3月12日至3月13日;造林采取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植树的方式开展。三乡一镇义务植树由各乡镇、各村组织干部群众自行选择合适地块进行造林。义务植树造林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2、城乡绿化工作
县直独家独院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绿化。乡镇 *** 所在地绿化。主要在三乡一镇 *** 各单位院内,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空地进行绿化,重点成活率高的柳树、榆树、新疆杨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栽植部分经济林木。各村号召村民在房前屋后选择合适地块进行绿化。
(二)工程项目造林
1、重点区域造林工程
201X年琼结县重点区域造林初稿面积为1927.3亩;共12个点,其中分布在拉玉乡4各点、琼结镇6个点、加麻乡3个点。共栽植苗木157287株。主要栽植树种为藏川杨、新疆杨、榆树、旱柳等。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1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2、防护林建设造林工程
201X年琼结县重点区域造林初稿面积为1770.4亩;共5个点,其中分布在拉玉乡1各点、下水乡2个点、加麻乡2个点。共栽植苗木148392株。主要栽植树种为藏川杨。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3、绿色通道造林项目
(1)继续巩固琼结县泽琼公路及白那段至堆巴“绿色通道”成果,重点开展补植补栽工作。
(2)实施县城至东嘎村、恰玛村至白日村两个绿色通道项目。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县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及时对全县绿化进度情况、典型事例进行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绿化、理解绿化、支持绿化,营造良好的绿化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保证201X年全县植树造林工作任务顺利实施,由琼结县林业绿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绿化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把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专人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管领导要亲临一线,解决难点问题。
(三)承包施工、包乡督导。按照琼结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要求,以造林设计书为本,采取承包施工(机井、整地、挖坑、栽植苗木、围栏安装、管护),具体承包方式严格按照《琼结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程序进行邀标施工,除了机井以外,其他建设由琼结县境内的有经验的农牧民施工队进行施工,同时由一名副局长和两名技术人员包乡督导,下水乡及琼结镇由扎西副局长包乡督导;拉玉乡由土登次仁包乡督导;加麻乡由格桑罗布包乡督导。
(四)强化管理,确保质量。按照“三分种、七分管”原则,绿化工作做到数量到质量同步进行,挖标准坑、选规格苗、种责任树,做到苗木入地,管护上马。在苗木、围栏及立柱购置上,按照造林设计书的标准,由县林业局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种植、高标准管理,一次栽植一次成活,确保绿化成果。同时从现有的96名管护人员中抽调责任心强、主动性高、方便管护的护林人员配备到新载幼林区的进行专职管护,确保幼林成活。
(五)落实责任,强化验收。项目实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严格落实各自责任,要把保质、保量、保期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的整个环节,同时201X年8月份,我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县级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逐一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及后期措施由县级验收组集体协商来确定。
2017年植树造林实施方案【2】
为全面推进我镇201X年是植树造林工作,进一步巩固三年城乡绿化攻坚成果,根据 《桂阳县201X年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201X全县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工程任务,大力开展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建设工作,以管护提质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五禁”为抓手,打造树种结构合理、林相优美、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主要任务
201X年全镇荒山造林总任务3500亩,封山育林203367亩,矿区复绿点8个15亩,绿化示范村提质改造16个。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 *** 高度重视,书记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人人落实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工作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今年继续实行造林补贴政策,200元/亩。但是树苗不再免费提供。镇 *** 将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和张贴标语,大力宣传荒山造林补贴政策,大力宣传植树造林对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造林绿化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抢抓季节,快速推进。各村要对照分配的目标迅速行动起来,确保201X年元月底前完成80%的整地栽植任务,3月底前完成全部栽植任务,在201X年5月和10月分别完成抚育管护任务。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为推进造林绿化进展,确保造林质量,镇绿化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对各村造林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在每年5月到第二年11月,督查组对各村造林抚育管护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一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对任务完成进度快,排名第一的村予以通报表彰。对任务完成进度慢,工作不力,排名倒数第一的村,给予通报批评。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第三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 *** 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及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 *** 每年应当从地方财政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林业发展。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逐步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林区应当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木材综合利用,实现林业工业化,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多种经营。
平原地区应当在统一规划下,加速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逐步增加覆盖率。第六条 对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森林资源以及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第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为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为集体所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为造林单位所有。第八条 农村居民在已确认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薪炭林地营造的林木,为营造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第九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乡、村或者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森林,林地仍为国家所有,共同支配林木收益。
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联合营造的林木,为联合营造者共有。第十条 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同级人民 *** 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有森林工业企业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核发《林权证》。已领取《林权证》的国有林业单位,不需再办理《土地证》。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林权证》所确定的面积及其界线,严格守界经营,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权属发生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林权证》。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
森林工业企业单位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发生权属争议时,由省人民 *** 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及其他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多种经营使用的林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等违法行为,已在森林经营施业区内擅自开垦的林地,应当由所在森林经营单位限期收回。第十五条 严禁盗伐、滥伐森林、林木。
严禁毁林养蚕、毁树采集林木种子和在活立木上扒树皮等毁林行为。
林业造林项目的建设期和经营期分别是几年,怎么计算
知道为什么近亲不能结婚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木,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树木。第四条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林地、林木保护、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教兴林战略。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市)人民 *** 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林地、林木权属第八条 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市、县(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作为该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
(四)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第十条 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确认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书;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种类、数量;
(四)林地图纸;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 领取《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负责竖立界标,并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标。第十二条 对利用农田营造的防护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市、县(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减农业税手续。第十三条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实行植树造林目标管理,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第十六条 禁止侵占林地开垦、向林地倾倒废弃物或者违法采石、采矿、取砂、取土、修坟墓、建设房屋等行为。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变为非林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其使用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报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林地范围内的森林山麓下沼泽地、草塘、沟塘等涵养水源的自然形态。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立临时界标,并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山区林地滑坡、塌陷、水土流失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