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工总局是什么级别啊
国家部、委、总局下辖地方局是正厅级,国家局、部委管局下辖地方级是副厅级。黑龙江森工总局是副厅级,一把手可能高配了正厅级。
森工是森林工业的意思,是林垦、林业、森工职能之一。早在1949年成立林垦部,1951年改为林业部(垦务归农业部)。1958年森林工业部并入林业部,所以这个时候开始,即便森工部变森工局也好,其地方省森工局肯定是副厅级;但是并没有国家森工局出现,所以地方省森工局为正处级别。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962年11月,国家林业部在哈尔滨设立林业部直辖的东北林业总局(副部级)。1967年9月,森林工业下放地方,由省直管(副厅级,对应的此时省林业总局(厅)为正厅级)。1970年7月,农林部成立,撤销林业部。1978年4月24日,国家林业总局成立。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林业部。1983年4月,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正厅级)更名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副厅级),与新组建的黑龙江省林业厅(正厅级)并列互不隶属。因为地方省份森工局为正处级,所以以总局来称呼就是副厅级,但是林业总局地方局是正厅级呀,所以从互不隶属看,83年是黑龙江省一直高配省森工总局为正厅级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林业部,组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从此省林业厅得改为省林业局为副厅级。基于83年省森工总局与林业厅互不隶属的关系,所以省森工总局成为了历史遗留,仍然为副厅级,因此得以隶属国家林业局而不用改动。
而今,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从此国家林业局从国务院直属机构变成部管局,级别虽然没变,但是足矣体现改革趋势,即森工行政地位总体下降。
不可否认的是受到国家总局是正部级的影响,以为省总局就是正厅级。这是错误的!因为省总局是正部级所以地方总局也是正厅级,但是当国家总局是副职(即副的国家总局),那么他的地方总局也就是副厅级。总结出前面说的话,部委、总局(都是正的)地方级是正厅级,国家局(林业)、部管局(林草)地方局就是副厅级,森工这个总局的“总”不是修饰“若干副厅的总和”,而是修饰“若干森工的 *** ”,即前面说的森工是林业三大职能之一,逢林降半级即省林草局为副厅级,森工局就是正处,正处的总和就是总处,等于总局,所以省森工局基于副厅级又可叫省森工总局。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怎么样?
简介: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是以营林科学技术研究为主的公益型研究机构,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个学科齐全,科技队伍结构合理,有足够能力承担国家或跨地区的重大林业项目的省级综合性研究机构,在国内外有很高的声誉,为促进我国的林业科研事业的发展和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研究所长郭树平研究员系东北林业大学 *** 教授,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 *** 特贴,是黑龙江省重点学科森林培育学科带头人、黑龙江省林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首席专家、黑龙江省经济科学顾问委员会专家、黑龙江省政协农林委员会专家,哈尔滨市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先后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45项,发表学术论文75篇,出版专著5部,获国家等科技进步奖25项,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务院林业资质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务院林业资质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二、暂保留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共81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 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 *** 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 *** 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 *** 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务院林业资质,第33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务院林业资质,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 食盐零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 *** 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 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 *** 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 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9 线路经营权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 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 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花、爆竹审批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年市人民 *** 令第29号)黑龙江省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13 举行 *** 、 *** 、 *** 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办法》第七条(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怎么样?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是1994-05-25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尚志市苇林一里地。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83131036783D,企业法人王继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的经营范围是:生活饮用水供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4日);砂石销售;造林,育苗,元木、锯材、地板块、小规格板方材、车立柱、包装物、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微薄板、层压板、家具、单板、电工层压木加工、销售。房屋建筑(取得资质证书后,按资质证书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房屋、桥涵、道路维修。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林木种子(乔、灌木、木质藤本的种子、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生猪屠宰、禽类屠宰,中餐,住宿,室外游乐园,娱乐性军事训练、体能拓展训练(不含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科普展览,游览景区管理,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标准件、水暖器材、机械配件、日杂销售;汽油、易燃液体、柴油、润滑油、煤炭零售,停车场服务,殡葬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办公服务,办公用品零售,物业管理。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65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3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木,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树木。第四条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林地、林木保护、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教兴林战略。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市)人民 *** 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林地、林木权属第八条 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市、县(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作为该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
(四)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第十条 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确认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书;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种类、数量;
(四)林地图纸;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 领取《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负责竖立界标,并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标。第十二条 对利用农田营造的防护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市、县(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减农业税手续。第十三条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实行植树造林目标管理,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第十六条 禁止侵占林地开垦、向林地倾倒废弃物或者违法采石、采矿、取砂、取土、修坟墓、建设房屋等行为。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变为非林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其使用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报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林地范围内的森林山麓下沼泽地、草塘、沟塘等涵养水源的自然形态。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立临时界标,并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山区林地滑坡、塌陷、水土流失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