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业刑事案件对木材检尺人员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必有《木材与家具检验员资格证》和《现场勘察资格证》。
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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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 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二、滥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2款
2、 重大案件 : 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
3、特大案件 : 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一般案件: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2、重大案件: 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
3、 特大案件 :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1、 一般案件: 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2、重大案件: 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
3、 特大案件 :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哈尔滨住宿和饮食问题
加一些详细说明......
华融\波斯特还有昆仑大酒店都不错!
学生还是了解小旅馆多一点,呵呵
黑龙江大学的学府四道街有不少家
其实旅馆就到学校旁边找,不会少的,因为都是学生住,环境也还可以.价钱都在50块钱以内,最低不会低过30块.
哦对,如果想住宾馆的话,学府宾馆也不错,就在黑大旁边的学府三道街.和学府四道街只隔着黑大正门.之间还有中央红超市.这个宾馆价格比那些大宾馆便宜很多.而且在那附近也挺方便的,饭店多,小吃多,还有三个服装城,虽说不是很高档的服装城,但里面的衣服也挺漂亮的,一点都不俗气,还很便宜,哈西服装城一楼外面还有个阿里吧吧大串,很好吃哦!~哈西顶楼有乐买超市,地下有小吃.旁边还有肯得基.
地 址:哈市南岗区学府三道街66号
电 话:0451-86608010
传 真:0451-86696544
饮食(找的):
1、华梅西餐馆,有必要修正一下的是,它现在的地址为中央大街112号。这是一幢
朴素的3层的俄式建筑。我们在三楼享受了初至哈尔滨的第一餐。里面的罐焖很不
错,软煎大马哈鱼也不错,鱼子酱个人觉得不是很好,肉饼感觉也一般,不过量倒
是很足。
2、东方饺子馆。到了北方,怎么能不尝尝饺子呢?那不是白走这一遭嘛!东方饺
子馆的饺子品种很多,个人觉得各种三鲜的都很不错,性价比都很高。但是要品尝
那里的饺子,您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那里的生意实在太好了,时常人满为
患,您必须站着等位子,这种感觉可不好受。
3、露西亚咖啡西餐厅。快到中央大街尽头,有一个小小的很有情调的小店就是
它。具体的地址是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头道街57号。这里的咖啡很不错,暖暖的午
后,坐在靠窗的位子,喝着咖啡,观赏中央大街的景色,即使是发呆,也是件幸福
的事情吧!露西亚的罐羊不错,价位二十多吧。罗宋汤也还好,就是少点,顶多盖
个盆底。还有那里的水果茶,红红的液体透过剔透的杯子象极了酒,瞧着感觉甚至
要比茶喝着更让人舒畅。那里的音乐很好,有点叫人感觉象进了教堂。这里的奶汁
口蘑汤值得推荐,其他的和华梅相差无几。但服务却是我们在哈尔滨受到最好的。
还有里面的陈列品值得细细欣赏。到现在我还在揶揄那里精致的咖啡杯。
4、哈尔滨被称做东方小巴黎,就是因为它是俄国文化和我国文化的一个交流点!
吃又是世界中不需要语言的文化!天下美食是一家!老三八的蛋糕和冰棍、马蒂尔
冰棍、秋林面包(大咧巴)、肉联红肠、里道斯的红肠、老秋林的水点心……
5、比萨哪里的好??当然是南岗的 ——名典咖啡语茶名典的9寸的比萨在40——
60元,很多口味,个人认为水果的不可以吃,肉的比较不错,要是你胃口好,海鲜
的可以试一下。两个人的话,大概100元左右。
6、咖啡哪里的好??当然是南岗的 ——星期五餐吧,咖啡不错。
不过要是吃饭,就一般,可是罐闷要比华梅的好!
两个人要两份饭,两个咖啡和一个罐闷就可以了,大概70元左右。
还有,介绍一下。
咖啡,那里的“盲肠炎”“咖啡与眼泪”“爱尔兰咖啡”都可以
美女们不要听信什么“卡布基诺”那个东西本身就不好喝!!!
7、中央大街休闲小站里的”热带雨林”可以一试!!
8、160的麻辣烫味道可是一级棒,最好是不要赶“饭口”,因为那时可是“人满为
患”呀!
道外是哈尔滨的老城区,有很多不错的小吃,但由于位置较偏,外区的人知道的不
多。今儿闲来无事,随便唠唠。
现在的道外太大了。咱就以靖宇街为主线,从景阳街说起。
9、从景阳街顺着靖宇街往东走第一条小街是纯化街。与纯化街垂直有条小街叫染
房胡同,有几家烧烤特有味,主菜是烤熟筋,筋嫩,味美,很有咬头,虽然很多烧
烤都烤筋,但这家的是我最爱吃的。最兴旺的时候,门前名车成行,都是远道来吃
的。
10、头道街。先说北边吧,在快到大新街附近有家《春兰鸡馆》我从88年就开始在
他家吃,主菜是清炖鸡汤和红烧鸡块,清炖鸡汤是最出名的。尤其是冬天,来半斤
白酒,炒个鸡汤干豆腐,鸡汤豆牙,来一锅清炖鸡汤………….在鸡馆附近同发胡
同,有家福泰轩据说作家网很多朋友都去过,他家的主菜太多,我爱吃的是猪手和
排骨…….头道街南边,靠近太古街,有家地下室,叫什么什么熏酱….他家的东西好
吃,太久没去了.名字都忘了.
11、二道街,北边的”张包铺”比较出名,主菜是排骨包.我看是名声在外,我吃得多
了.没觉得有什么特色.
12、 三道街,太有说道了.就是再不熟道外的朋友也都知道三道街的小吃.从靖宇
街到外环路,大大小小有几十家小吃.”北山酒馆”的干肠,小肚,金丝卷.’老邵
家”的猪脑,”范记永’家的饺子,升平馄顿家的火勺(一种小点心,馅是小块肥肉加
甜面酱,包上面烤得焦黄,一个字就是好吃)……..三道街南边很有意思,南三的石锅
烤肉不知道你听说过没有,很有特色,而且便宜.用石锅烤牛羊肉,猪排.青菜,海鲜,
最后用剩在锅里的料加汤,煮面.汤好喝.比自炖火锅好吃.有意思在哪捏?自从第一
家干火了.碌碌续续又有几个开张,到现在满街都是石锅烤肉,能有十四五家.
13、四道街,可能是离小吃街太近好吃的东西不多,有一家 *** 牛肉水饺不错.心水
吃过,问他感觉.
14、五道街北边有家老字号的正阳楼,怎么好吃,没法形容,一年四季门口人不断,包
括冬天.再往北,有家不挂幌的包子铺,我觉得不错,主菜是豆腐馅包子,一天两锅,卖
完了.就等明天早点来排队.
15、北五还有家小饭店,我总去吃.做好吃的是四味肝尖,鲜嫩可口,就这菜,我能吃
两碗大米饭.五道街往南.再往南…….是草市街.夏天,如果晚上七点以后去,建议走
过去,别开车……人走的道都挤,满街全是桌子.吃啥.????排骨串.麻辣的,糖醋的,
红烧的……别说你没吃过.哈尔滨最好吃的排骨串就在这.满东家的麻辣好吃.大全
家的糖醋.旺福园家的好吃的最多.老板还和气,高兴了,不光打折扣,还陪你喝一口.
16、六道街,分大六,小六.小六道街的 *** 老仁义饭店是老字号,蒸饺和肚领尤其
好.可惜动迁改造搬家了.据说是搬到十四道街那边了.老仁义旁边有两家老李太太
熏酱,也不知道谁家是真的,反正人都不少.买卖特火.大六最让外区人知晓的恐怕是
扒肉,狮子头了,有七八家,说实话我不爱吃,有谁去吃,别叫着我.大六有家老国营饭
店,不容易吧,国营饭店,态度极其那啥,卫生也特别那啥,但是他家的豆腐脑那叫一
绝啊…
17、七道街,是过去老道外最繁华的街道,因为靠着船站,现在航运不行了.买卖也少
了.但七道街有家面馆很出名,我说的是在作家社区太出名了.这就是老鼠洞面条大
厦所指的南七老麻辣面馆.麻辣面在哈尔滨有很多饭店都有,但在道外最出名的是这
家和一工具对面的老麻面馆.好吃不好吃,那得看您的口味,不过别忘了要一瓶他家
特有的冰啤,不是啤酒,是一种汽水
18、八道街,南八顺你听说过吧,在哈尔滨都有名,我就不说了.不过要说说南八的春
饼家.很值得一去.不过别晚上去,没饼,关门.中午早点去,要个十五元套菜,点上几
样肉食,来十张饼…..你等着回家减肥吧.八道街在靖宇街面上有家不挂幌的小店.
据说三十来年了.就没挂过幌,店里七张桌,门口八九群人(排队的),菜就是猪手,扒
肉,米饭.清汤,凉菜,最大的菜是肘子,要是几个朋友去,全点上,然后告诉老板,米饭
浇汤.你就吃去吧……(建议小猫别去,吃完后悔)
19、十四道街江边的老左家熏酱也是名声在外,不过,味道还可以。在南边靠近太
古街有个轩辕小区,里边有家不挂幌的小店,冰糖肘子,滑溜里脊相当的好吃,可
惜啊,就是给你地图,你也不一定找得到。在桥下新开的老仁义,哈尔滨出名。拐
到滨江站有个小南洋巷,正象我为卿狂说的小店,好象十个罐,味美性补。他家就
几张桌,要去吃,您得开车,坐车里吃,要不您站着。
20、靖宇十四道街往太古街走有一家 四合心沙锅居 一个字——好吃。但是我个
人认为不如道里经纬头道街的亿香扒肉的沙锅狮子头好吃,亿香的沙锅、扒肉、茄
子丝、韭菜都是绝活,说到这儿还有故乡电影院附近的新乡饭店,虽然不是国营
的,但是集体的现在还多吗,它是集体的,那里有山东丸子汤,蒸肘子,焖排骨,
还有什么白菜我忘了,但是最好吃的是 馅饼,那叫一个香。诶 ~~~
21、十五道街北环路上有家馕坑烧烤,大串羊肉,大串鸡翅膀(个太大,有点夸
张),来碗汤饭(类似面片汤)烤一张馕饼,吃俩串烤肉一串鸡翅膀,那美
味.......边写边流口水.....吃完您再来份冰糕(太热,得凉快凉快)......
22、十六道街是老市场,但是说实话,我在这吃得少.不过这的烤虫子还是很出名的.
油炸马蚱子,炸黑盖虫,烤蝎子,烤肉虫子.胆小您别去,不过说回来,味道是真好.还
是高蛋白.
23、十七道街北环有家喜子麻辣烫,爱吃麻辣烫的朋友应该去看看,我不太喜欢这口,但在他家,我是没少吃.
24、二十道街,在太古桥头,有家个人家开的小馆,五块钱一份.扒肉,扒豆腐加大米
饭.想喝酒,给你瓶子,自己去换.老板,厨师,服务员,股东就一人,没时间.不过在他
家吃一顿,那叫一个饱啊.... 过二十道街,原来是太平,现在也算道外了.在一片红
楼的小区里(说得这样是把小区名字忘了)有家牛肉面,毛细面好吃,不过他家最好吃
的应该是酱牛肉和酱牛筋,只能中午去吃,晚上没肉了.
25、中央大街附近西十几道街忘了,樱木花道的冷饮还不错
26、中央大街的圣安娜挺不错的,比萨味道好极了。另外比萨麦的比萨也很好,口
味也多。
27、经纬街附近 上岛咖啡西餐 最近牛排套餐在打折呢 中餐77 晚餐88 黑胡椒牛
排确实不错
28、米兰相约的黑胡椒牛排很不错
29、利华餐厅的猪手,南岗区文景街(发电厂对面),消费15元/人
萨拉伯尔烤肉一流,就是买单太费:(南岗区华融饭店三楼, 一个拌饭要28元,两
个人要喝点酒的话,,,,没个二百七八都出不来
30、吃酱骨头到王记,南岗区中山路252号
31、高丽园也不错,价格也相应“不错”。
32、哈尔滨普尔斯马特长江店的快餐,咖哩牛肉饭仅5元,味道相当不错;鸡腿汉堡才
3.9元/个,还赠送一对鸡翅,绝对物有所值!!!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59号
(龙塔斜对面)
乘车路线:乘7路、70路、82路、112路汽车在长江电信局下车
乘27路、84路、89路、91路在海关下车向南走100米
33、张包铺在北二道街二十六号。消费8元/人
34、北三道街五十八号的石头饼
35、北四道街松光电影院有大骨棒和老太太烧烤。
36、北七道街有六十八号有 *** 馅饼。
37、北九道街有星月斋
38、好像是北五,六道街有烧饼豆腐脑。记不太清楚了。
39、韩式烤肉我觉得三千里的好吃,价格公道。
40、啤酒烤肉之类的还是汗斯的好吃。(昆仑店)
41、中式烤肉,没有吃过太好的地方。
42、在道外草市街上有一家大全排骨串,很有名气,也很好吃
43、三八冷饮厅和老鼎丰在南二道街。特别声明:我问过那里的服务员,老鼎丰的
中点只在那里是真正的代卖点,在市内未设专柜。三八和老鼎丰的冰棍很好吃,至
少要比那些甜得发腻的模仿级圣代好吃。
44、(文府街附近的)燕川豆花不错,尤其是免费无限量供应酸梅汤,吃的麻麻
的、辣辣的时候,来口酸梅汤,口感一级棒呢!
45、台中的38元一位的自助也不错
46、哈百附近的特色是牛排
47、中山路上的特色是元太祖烤肉。(已没了啊 早两年还在)
48、大世界下面的“巨人西餐厅” 那里的服务生都是俄罗斯的漂亮MM,而且都能
讲一口流利的汉语。视觉、听觉一提上来,味觉自然也就没的挑了。价位 嘛,那
就看你吃什么了,不过三个人,百元左右也能饱。
49、川菜我觉得在黄河路的辣婆婆很好,味道地道
50、鸿翔路的豆捞也不错。
51、金太阳旁边有个中英快餐那里的什么都不错,物美价廉呦
52、大自然烧烤(好象是叫这个名字,一时想不起来了!)味道不错!
53、和兴三道街有家383烧烤涮,涮毛肚,挺好,不过个人觉得不如160,哎,说的
我口水都要流出来了!!!
54、辽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附近(马端街上)囊坑烧烤,味道还不错,可以说是物
美价廉
55、三姓街上的 *** 烧烤很不错,涮毛肚更是一绝,应该是哈尔滨最好吃的
56、西大桥哈特商务酒店对面,曲线街,有一家“刘客烧烤”,他家的,排骨很好
吃!
57、师大六舍正对着的街道右侧有家“满东排骨串”也值得尝尝。
58、华梅西餐,在中央大街,很便宜, 华梅的羊排不错,还有烤鱼。是用奶烤的那
种,非常好吃也有波特曼在它旁,贵
59、杀猪菜,在花圆街上
60、狗肉很好吃,但是朝鲜屯离市区远,得开车去
61、俄罗斯餐,去莫斯科西餐厅,每过一个小时会有俄罗斯演员的表演,那个叫卡佳
的演员,好象是这个名字,表演的很过火.常会把几个男吃客吓得不敢动了 )
62、韩式烤肉,阿妈妮不错,那里的冷面,和打糕也很好吃
63、南三道街是石锅烤肉一条街。(记住吃的时候要吃湿料不要吃干料)
64、太古十四道街的“宴宾楼“的“金饼回锅肉“很好吃,很便宜的
65、双龙美食城的后身有个叫“盆盆虾”,很好吃,很鲜的
66、南五道街的田家熏酱馆的杀猪菜和拌菜很好吃而且特别便宜。
67、万达假日酒店的西餐厅有哈尔滨市最正宗的法式、意式西餐。万达可以说是哈
尔滨西餐的半壁江,好多西餐都是源自那里;只是消费较高150圆/人。
68、红军街的 龙门大厦贵宾楼 西餐厅 不错黑椒牛扒 罐虾 罐牛 爱尔兰羊肉 一
级棒/
69、欧亚俄式西餐厅,6张桌,俄罗斯小姐服务,口味比较地道,价位较低,餐厅
里几乎都是俄罗斯人,有俄罗斯的饮料和酒类。南岗马家街85号,TEL:53667705
70、西大直街(北京街)的俄罗斯家常菜西餐厅,比较安静,菜不贵,还有个阁
楼,中国人服务
71、太平区宏伟路有个宏南狗肉不错,延吉人开的,狗肉拌菜都是论斤卖的,狗肉
非常嫩,狗酱有延吉的哈尔滨口味的两种
72、园街过了大成街有一家叫宽福的火锅店,那里的水煮鱼非常好吃。
73、在道理经纬校对面有一家小店的水煮鱼也很好。
74、远大晶都酒店的不见不散烤肉也很好价格都不贵。三四个人100多元就够了
75、中央大街东风街(还是霞曼街,反正是左右吧)有个方正县得莫利炖鱼挺不错
的。炖鱼当然不如正宗方正县的地道,但对于不方便去方正吃的来说,也可暂时解
解相思之苦了。主要是那里的菜码实在有够大,而且菜价不贵。人多去比较划算反正根据个人口味不同,,中餐我就不说了..虽然高中在道外上的,,可是对道外的老字号的小吃,不感说很了解.不过,对西餐我到是比较在行
以上说的几家西餐厅,有的是老字号,没的说,不过圣安那的批萨等等我就不感苟同
我向大家介绍几家其它小吃,仅供参考
南岗,原国际饭店地下一层,巴黎面包里的面包和批萨不错.我从96年就去他家
但是声名,只有原店的东东很好吃
道理,什么街我忘了,上大学的时候总和同学去.中央大街有松雷商厦这边的道口,面向中央大街,往左边的路走.一直走过两个道,有一个杂鱼什么的,他家的水煮鱼没 的说
南岗,,省 *** 后身,文敏街.有个叫汉城考肉..那的考窜,很好吃
我从小学就去,,老板一直没换,,价钱不贵
夏天去先棕林的冷饮不错..
果戈里大街,靠近酒吧一条街的小店.蛋塔不错
印度街上的印度小店,,不错,,就是价钱偏高
当然就匹萨而言,,名典还是我的最爱,..巴黎面包房的水果匹萨很清淡,,适合女生的口味
面包。火车站旁边的昆仑大酒店后身有一个面包店,那里的面包不错
香肠。在太平桥附近有一个商委,是卖副食的,那里的香肠非常不错。
自我感觉比秋林的好吃
大列巴,哈尔滨特产,不过吃不惯。那东西太硬。
中财雅典城那里有个鱼锅,番茄味的很好吃呢。价格还可以。再就是教化附近有一家好象是瓦街和邮政街的交叉口有一家烤鸡脖子的,没牌子但到那附近你可以问问人就知道是那家了,可好吃了鸡脖子才一元一串很便宜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处罚
1、盗伐林木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均应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黑龙江土地流转有何重要政策
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
(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六条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县以上人民 *** 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垦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林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林业局(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
第九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和乡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市、县人民 *** 处理;
(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县、区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区人民 *** 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间或者县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行署)人民 *** 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 *** 处理;
(三)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用地的使用权争议,属于乡管辖的,由乡人民 *** 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属于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
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 *** 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
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农垦、森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规划内容分别纳入有关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行署)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 *** 批准。其中,县人民 *** 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的其他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 *** 备案。
垦区、森工国有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批准。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以上人民 *** 应当制订具体办法,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十四条县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耕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上一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状况。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个别市、县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 *** 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六条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凡在本市(不含所辖县)、县行政区域内占地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同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开垦时限和要求。属于跨市、县易地开垦的,占地单位应当同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公顷五千元至三万元的耕地开垦费,由其专款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具体执行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订。
承担补充耕地义务的占地单位,所需耕地开垦资金,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新开垦的耕地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市(行署)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用于储备补充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
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于利用表土进行土壤改良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改良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减少开垦面积或者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 ***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 *** 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交原耕种该幅耕地的个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可以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由市、县人民 *** 无偿收回,有青苗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一次性开发土地五十公顷以下(含五十公顷)的,由县人民 *** 批准;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含一百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 *** 批准;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 *** 批准。
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以上人民 *** 确定保护的湿地,禁止开垦。
第二十条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渔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并须经土地所在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 *** 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土地整理。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人民 ***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土地整理经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二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项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须经县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过本款第(一)项规定面积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碍。
第二十五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批准,报上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人民 *** 批准,报市(行署)和省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 *** 批准,报省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 *** 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 *** 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 *** 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 *** 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不及时支付费用的,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被占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以外,索取财物。
建设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外,应当以下列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后的余额,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有关市、县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三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敷设电讯线路、埋设地下管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临时用地,由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按规定负责复垦。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除办理规划手续外,还应当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凡村屯内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 *** 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申领、填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人民 *** 审核,由县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农村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以上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
(一)省属国有企业报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市(行署)属国有企业报市(行署)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县属国有企业报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上市公司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的,其处置行为无效。
第四十五条县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地价评估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人民 *** 批准,由市、县人民 *** 公布施行。
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
企业改革后的用地,符合国家现行划拨供地规定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县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土地监察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四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上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 *** 的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和发证行为,宣布其批准文件和所发土地证件无效,并予以公告;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上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责令下级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依法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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