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业部门办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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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地区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等。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2、原料来源说明;
3、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加工企业应提交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单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土地或房屋证明所有权证明。
有的地方可能还需要环保、安全、消防、木材检验、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林业行政案件中当值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对违法木材进行勘验检尺
在林业行政执法案件中,对于违法木材的检量,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木材检量人员检尺,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执法人员如果有检尺资质也可以检尺的,检尺工作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有没有资质。
林业检尺员是否要年检
林业检尺员不需要年检,每三年一审。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可知,林业检尺员每三年一审。若未在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完成年审及继续教育的话,证书直接作废。
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检尺人员资质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森工系统管辖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木材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检尺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检尺长2米以上(含2米)的原木及其板方材和原木初加工半成品。
本条例所称木材经营加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木材收购、存储、加工、销售活动。第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应当坚持保护资源,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设立木材加工厂点,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管理。第六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
(二)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木材经营者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林区腹地不得设立木材加工企业。
林区和林区腹地的具体范国,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木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第十条 木材经营者变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木材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加工木材的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批次登记,做到收购总量与存储、销售总量相符。第十二条 木材经营者经营加工的木材,应当具有以下证明:
(一)合法的购货凭据;
(二)检疫证;
(三)运输证;
(四)经营的原木,具有原始检尺单据。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者利用仓库、货场、码头存储木材,应当对木材来源合法凭证进行登记和备份。第十四条 木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和涂改木材收购、存储、销售登记记录和木材来源凭证;
(二)经营加工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
(三)流动加工木材。第十五条 木材经营者发现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检尺人员资质他组织发现木材经营者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有权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有功的,当地人民 *** 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责令改正,没收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林区腹地设立木材加工企业的,予以取缔,没收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木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证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未进行年检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补办的,暂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经营加工的木材未进行批次登记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木材来源合法凭证未进行登记和备份的,处木材存储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或者涂改木材登记记录和木材来源凭证的,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登记记录和凭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营加工盗伐、滥伐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经营加工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检尺人员资质他非法来源木材的,责令改正,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流动加工木材的,没收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理林业刑事案件对木材检尺人员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必有《木材与家具检验员资格证》和《现场勘察资格证》。
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 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二、滥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2款
2、 重大案件 : 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
3、特大案件 : 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一般案件: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2、重大案件: 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
3、 特大案件 :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1、 一般案件: 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2、重大案件: 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
3、 特大案件 :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办理一个木材加工厂需要办什么证件?
办理一个木材加工厂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检尺人员资质了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环评批复和消防等证件外,重点需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x0d\x0a \x0d\x0a《木材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x0d\x0a(一)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须具备如下条件:\x0d\x0a1、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2、 有符合国家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检尺人员资质的注册资金;\x0d\x0a3、 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x0d\x0a4、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x0d\x0a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x0d\x0a(二)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x0d\x0a1、 申请报告书、申请表;\x0d\x0a2、 经营注册资金证明;\x0d\x0a3、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x0d\x0a4、 法人身份证明;\x0d\x0a5、 检尺员或聘请检尺员合同书;\x0d\x0a6、 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x0d\x0a(三)审批程序:\x0d\x0a申请者应报送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有关文件和申请表等材料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合理规定本行政区域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