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是怎么样的
一、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是怎么样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 证据 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 诉讼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是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组织考核并获得相关的证书才能够进行从业的。
2019年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起草解读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起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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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按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 规定 ,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还是行政的等各类案件,都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有关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对相关事物进行科学的分析、检验和评断,帮助办案人员鉴别真伪、分清是非、确认事实,从而对案件做出正确、公平的判断和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结论是揭露、打击犯罪,排解各种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也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近些年来,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巨大发展,鉴定的业务范围逐步拓宽,鉴定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需要进行鉴定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既是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制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的客观反映。但是,随着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暴露得也越来越明显。根据群众的大量反映和我们的调查,当前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管理,机构设置比较混乱。有的鉴定机构未经任何批准手续和资格认定就组建起来,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不符合要求,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也不够,挂起牌子就承揽业务。二是缺乏严密的鉴定程序和操作规程,鉴定的随意性很大。有的受拜金主义的支配,当事人只要给钱,要什么鉴定就出什么鉴定,使错误鉴定屡见不鲜。三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通过调查了解到,我省各市(地)的司法机关中,都有一些多次鉴定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件中,针对同一事实,有的有三、四份鉴定,有的甚至有七、八份鉴定,互相矛盾,各持一说,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难以采信和决断,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延误了诉讼时间,同时也使当事人到处奔波,重复缴纳鉴定费用,增加了经济负担。
对于司法鉴定中的上述问题,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早有反映,有关的领导机关也有所察觉。我省在前几年曾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法医鉴定领导小组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人体伤害和精神病鉴定的指导和协调,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这两个组织不是法定的,所调整的鉴定面也比较窄,因而起的作用不够大,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综合分析各种原因,司法鉴定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在于法律 制度 不完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的专门法律,有关司法鉴定问题只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律中作了原则规定,而对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的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使司法鉴定工作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确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 制度 ,把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我省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工程。完成好这项任务,可以有效地治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从酝酿立项到起草,经历了较长时间。开始时,曾设想只搞一个规范司法医学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人员赴吉林省进行考察。今年初,内司委会同省 *** 有关部门一起深入到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市和部分县、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分别召开 *** 有关部门、公检法机关从事鉴定工作的同志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一系列座谈会。座谈中大家一致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司法鉴定的领域越来越宽,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只规范法医学方面的鉴定,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从社会需求出发,大家一致呼吁加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一部调整所有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
社会调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抽调省公、检、法、司机关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技术骨干,法学研究所副高职以上的研究人员共9人成立了起草小组,研究起草调整全方位司法鉴定的法规条文。起草小组广泛收集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有关机关的内部文件,学习了一些理论专著和外国的一些参考资料,对有些问题进行反复的探讨、分析。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进行了六次大的修改,形成了征求 意见 稿。然后,分三条线在全省广泛散发,征求 意见 。三条线的意见上来后,法规起草小组及时进行了归纳整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第7稿。上月中旬,内司委的有关领导将草案带到北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作了汇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还征求了国家公、检、法机关的意见,并对草案条文逐一进行了研究,认真同我们进行了座谈,对有些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司法部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表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是我们多年的夙愿,龙江站得高,看得远,搞了近百条,很不容易”,“条例是比较成熟的”,并在有关的会议上向全国其他省市推荐了我省的做法。内司委和起草小组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修改, 决定 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注意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第一,以国家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为基础,完善和加强我省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协调、规范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同时,又有针对性地对社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加强了管理,创设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制度,严密了司法机关委托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以国家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操作等各个环节,尽量做出具体规定,使司法鉴定工作真正有法可依,并着重解决重复鉴定过多,鉴定机构较乱的问题。
第三,为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鉴定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图制定一部全省统一的,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地方性司法鉴定法规。
四、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社会上需要进行鉴定的事物很多,这部法规只调整司法鉴定这一块。为了明确法规的调整范围,条例第二条对什么是司法鉴定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指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鉴定;二是指无鉴定不能立案的鉴定。简单地说,涉及诉讼活动的鉴定行为,是本条例所要调整的,除此之外的其他鉴定,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2)关于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列为法定证据。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与公正,根据我省当前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忠实于事实真相,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禁止非法干涉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的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对具体鉴定的操作、解释和适用将起到指导作用。
(3)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职权只有原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本系统内部对各自的鉴定权限也有一些具体规定。条例依据这些规定在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分别对公检法三机关鉴定机构各自的鉴定职权作出了较明确的划分。
司法鉴定从程序上主要包括申请、决定、委托与实施等环节,其中鉴定的决定是中心环节,决定权是鉴定权的核心。条例第八条对此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行使”。有些鉴定,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而必须委托社会专门鉴定机构来进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办案人个人委托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委托鉴定质量不高,办案人操纵、影响鉴定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规定:“司法机关需要委托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本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同时又规定:“禁止社会专门鉴定机构接受办案人的个人委托。”
(4)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限定和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一些部门、行业的鉴定水准较低,不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都是收费的,一些鉴定机构受利益驱动,不择手段地争抢鉴定项目,使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数量和职称的最低标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二是限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设省、市(地)两级,每级同一行业最多不超过5个。三是实行许可证制度。通过核发许可证,限制资质条件差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司法鉴定活动领域,限制司法鉴定机构过多、过滥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
(5)关于司法鉴定委员会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没有成型的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解决重复鉴定过多过滥的问题,使我省实现依法治鉴,使司法鉴定活动在强有力的监督下进行,有必要设立一个在省内具有最高权威的鉴定机构,行使省内终局鉴定权。基于这个考虑,本条例设置了司法鉴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有省内终局鉴定权外,还赋于它主要是以公、检、法为对象的鉴定活动的协调权。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司法鉴定活动失控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司法鉴定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符合我省依法治省的精神。
(6)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
前不久下发的国务院“三定方案”已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工作。
根据这个方案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条例草案专设了第三章,将我省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管理;另一部分是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对前者的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按系统规定分级管理、监督。”对后者的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为:“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本辖区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样规定即符合国务院“三定方案”的精神,又和国家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相适应,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便于操作,切实可行。
(7)关于重新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已有鉴定再次进行重新鉴定是允许的。但在重新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较多,突出的问题是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案件的鉴定多达六、七份,使审判机关对多个鉴定结论无所适从、无法适用。同时,也加重了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的经济负担。有的鉴定久鉴不结,案件久拖难判,激化了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作终局鉴定。”
(8)关于文证审查的效力问题
文证审查就是审查文字证据,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鉴定书、检验 报告 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但对该文证审查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无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文件的精神,条例作了如下规定:“文证审查意见书一般不作鉴定结论使用。但是,对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实体检验,且技术性证据材料真实充分,能做出正确判断的,可以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这样规定可以解决那些实物已经丢失、尸体已经火化等重新鉴定无法进行、致使案件久拖不结的问题。
(9)关于鉴定时限
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尚没有鉴定时限的规定。实践中司法鉴定久鉴不结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影响了诉讼时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创设了我省的司法鉴定的时限制度。首先在总则中,把时限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在分则中根据鉴定的不同类型、鉴定的难易程度等都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补充鉴定、文证审查、物证鉴定规定为7日;司法会计、重新鉴定等规定为15日;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和精神疾病的重新鉴定等规定为1个月等等。
(10)关于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其责任感,避免给当事人因错误鉴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贯彻错鉴追究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条例草案创设了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就保证了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最新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最新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样的?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 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 证人 。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 监护人 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 精神病鉴定 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综上所述,大家不要小看司法鉴定的过程,司法鉴定必须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和符合一定条件的鉴定人员做出的,司法鉴定人员完成鉴定之后还会有专门的人员对鉴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如果有错误的话是需要及时纠正的。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