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2011-09-07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海寰宇天下23栋1单元602室(住宅)。
黑龙江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02578078744G,企业法人赵雪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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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装饰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保温工程、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房屋建筑及水暖安装工程;高低压成套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施工;销售:电缆桥架、箱式变电站、配电箱、电线电缆、电子设备、机电设备、低压电器。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403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0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黑龙江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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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2009-03-26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注册成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1号孵化器7-704。
黑龙江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60768601362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潘秀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黑龙江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编号:A201402306024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光伏发电系统设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光伏电站管理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逆变器、安防设备、LED照明灯具、灯杆、阀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626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1家。
黑龙江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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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工信、规划、交通和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的宣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将散装水泥的运输、销售、统计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运输、使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纳入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智能动态监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要求的配套设备,并接入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对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配置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不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百分之八十。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供应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士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九十。
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 *** 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条 市区以及县(市)建制镇内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法规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照供需平衡、分布合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方案。
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揽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停止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委托质量鉴定单位对已使用部分进行质量鉴定,对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处理。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行标准化作业;
(二)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五)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的外加剂合格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黑龙江省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省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1995-12-2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22号。
黑龙江省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02126980446N,企业法人刘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黑龙江省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救治防护资质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4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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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 资质许可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防护林带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城防护林带营造、抚育、管护和更新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防护林带(以下简称林带)是指按照市人民 *** 批准的林带建设规划,在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地带营造的防护林。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哈部队造林绿化用地及其林木。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林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带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农业、建设、水利、科技、环保、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林带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带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林带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在林带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带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 *** 批准。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第九条 林带用地属永久性林业用地。对林带按特种用途林进行管理。第十条 林带用地权属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归营造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对林带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承包经营的林带,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带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
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做好林带营造的组织领导工作。
沿中环公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驻哈部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
林带造林保存率:松、柏树达到85%以上,杨、柳树和花灌木达到90%以上,果树达到95%以上。第十三条 在林带上尚未按照规划造林的地带,由区人民 *** 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完成林带营造任务。第十四条 林带抚育实行质量管理。林带抚育的质量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 *** 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级建立林带抚育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十六条 林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林带进行抚育,不得弃管撂荒。
在林带内可以实行林菜间作。间作中应当留出树木正常生长所需要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植物。第十七条 对林带的抚育间伐应当进行弱度或者中度间伐,不得进行强度和极强度间伐。第十八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和林带经营者,对林带抚育进行科学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提高效益。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带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部门定点,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报批。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方案,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一般林地五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林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牧、砍柴、烧荒、堆放物料;
(二)取土、挖砂、建坟、建设建筑物;
(三)折枝毁树,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四)机械耕作毁树;
(五)盗伐、滥伐林木;
(六)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其它毁坏林带用地和林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