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教师资格证怎么考
每年的十月份左右,去年是十月十号,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公布,有具体报名的条件和安排
一下是去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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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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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教师〔2009〕22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为具备国家规定学历人员(含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010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外,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或拟聘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人员(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详见附件1)。
二、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 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课程及考试问题
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要按照规定自学并参加资格认定部门指定的培训资质单位(见黑教师函[2009]176号)组织的培训,申报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后,才能申报教师资格。补修和考试的有关事宜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2. 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笔试、面试和试讲。其中,笔试部分全省统一组织,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一并进行。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还应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
面试和试讲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对申请人员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者,由受理其申请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面试和试讲,由其任职或拟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未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面试和试讲,由省教育厅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高校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3. 关于思想品德考察问题
思想品德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申请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察是一项必须的工作,申请人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提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员思想品德的考察,思想品德或教师职业道德有严重问题,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
4. 关于普通话测试问题
普通话测试工作全省不统一组织。各地和各高校可组织申报人员到相应的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由申报者本人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普通话测试标准按黑教师[2004]274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须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完成。
5. 关于身体健康检查问题
按《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同时,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直接到本校医院检查,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当地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哈尔滨市区域内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 二、四医院接受检查。
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期间、初步审查前进行并完成。
体检标准和办法,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费用问题
培训费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批复,按要求收费;考试费用执行黑价联〔2009〕59号文件。
7. 关于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申请、受理问题
教师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11月5日。
培训和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在考试结束后,申请、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于2010年2月末-3月初到培训受理机构进行确认,申请教师资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当地 *** (街道办事处)、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统一汇总后于2010年3月2-5日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认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地)、各高校要于2010年1月20-21日到省领取申报材料。
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面试、试讲和认定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2010年2月25-3月30日。
7.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结果的发布和上报问题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分工,成立专家组及时组织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群众举报有不符合条件及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对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在2010年4月10日前将各种统计报表及认定信息数据盘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着眼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同时要加强政策导向,强化师德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鉴于今年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另行其是。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正式文件为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解释认定政策。
对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3、要严格按照公开承诺时间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地)、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要加强认定工作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请示、汇报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检查制度。下级部门的认定结果必须报上一级认定机构审核、备案。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关心教师队伍建设,使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积极创造吸引优秀的社会人才从教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其他未尽具体事宜见“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如果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2.2010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3.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4.受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1: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2009年7月1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3、关于“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
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应以社会人员身份申报。
4、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民办高校专任教师,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到认定时间,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2)其本人的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 *** 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3)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专门的教育教学任务。
5、关于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所说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实行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4条的规定执行。
6、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拟受聘到高等学校任教的2009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如其人事关系未落实到拟受聘高校,没有参加岗前培训,故今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反之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关于新设立的高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截止到认定时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人民 *** 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以批准设立发文日期为准)任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在职在编教师申请;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
8、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等学校 *** 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 *** 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关于教育学院专职教研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教育学院中的专职教研人员,因其从事的工作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于系统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高等学历教育课程的 *** 教研人员,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单独设置的教研机构,不属于高等学校范畴,其在职人员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其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附件4:
受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共计26所本科院校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科技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学院 大庆石油学院
八一农垦大学 牡丹江医学院
齐齐哈尔大学 佳木斯大学
哈尔滨体育学院 齐齐哈尔医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 绥化学院
大庆高等师范学院 黑河学院
东方学院 德强商务学院
你大四那年的十月份呗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培训资质证: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培训资质证,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培训资质证,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扩展资料: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培训资质证,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培训资质证,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设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花艺环境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艺师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