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十三部市 *** 规章的决定
一、《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5号发布, 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227号修正发布)。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办法》(199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号发布,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40号修正发布)。三、《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1999年8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36号发布,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40号修正发布)。四、《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200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4号发布)。五、《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5号发布)。六、《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2002年1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92号发布)。七、《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14号发布)。八、《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2004年6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15号发布)。九、《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2004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21号发布,2012年8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6号修正发布)。十、《哈尔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26号发布)。十一、《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27号发布)。十二、《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7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81号发布)。十三、《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年5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233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行政确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省生态环境厅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省水利厅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已取消,对应处罚同步取消。 4省农业农村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黑文旅规字〔2020〕1号) 6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其他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8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复验仲裁的确认行政确认该事项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 9省林业和草原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超过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1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6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7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禁止疾病未调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8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9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5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6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考核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入黑龙江省开展业务备案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下放权力事项(1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交通运输厅客运站站级评定行政确认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三、委托权力事项(32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司法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委托给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行使2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
(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第十七条修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认种、认养等收入应当纳入 *** 非税收入管理。”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绿化费、”。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一条。
4.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5.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应当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6.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企业和”。
7.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修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将从事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2.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3.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删去第十九条。
(五)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删去第二款中的“分级”、第三款中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
(六)修改《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七)修改《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分立、合并、更名、”、第二款中的“分立、合并或者”。
(八)修改《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第四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九)修改《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有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修改《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八条修改为:“省或者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3.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第十二条修改为:“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应当经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并推广 *** 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
2.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
4.删去第五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
5.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删去第五十二条。
7.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十三)修改《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护范围内拍摄影像资料,应当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十四)修改《黑龙江省草原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
(十五)修改《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二条。
2.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3.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取消从业资格”。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查封、扣押”。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的市级、县级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十八)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三十四条。
2.删去第四十条。
(十九)修改《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四条。
2.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
3.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取得证明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登记”、第三款中的“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八条。
(二十一)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有关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三)修改《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 *** 提交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经省人民 *** 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其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名胜区设立后,在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选址方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四)修改《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条中的“储运”修改为“储备”。
2.删去第四条。
3.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将其中的“市(行署)”修改为“市(地)”。
4.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6.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7.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
此外,删去各章名称。
(二十五)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条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2.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每公顷五千元至三万元的”、“执行”。
4.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占用或者征用”修改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
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七条修改为:“采供血机构应当对献血的公民发给《无偿献血证》。”
2.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3.删去第二十四条。
4.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雇用他人冒名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5.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6.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其中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
8.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此外,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十七)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条修改为:“申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 *** 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应当在举办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
2.删去第十三条。
(二十八)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接受发证单位年度审核”。
2.删去第十六条。
3.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4.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
5.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取得法定资质并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提供的房屋面积测量、计算数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结算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6.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五项。
7.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三项。
8.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其中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以及”。
(二十九)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用地、农业开发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土地审批手续。”删去第二款。
2.删去第二十四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十)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有关内容。
1.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2.第十三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单位”。
(三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法定验资机构”、“和验资”。
2.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4.删去第四十条第五项。
(三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二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省、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审批权限批准后,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补建。”
2.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设计审批,”。
(三十三)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条中的“应当报经”修改为“应当依法报经”。
2.删去第二十九条。
3.删去第三十条。
4.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八项、第九项。
5.删去附录第五项中的“理货、”。
(三十四)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第四款中的“狩猎证由县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修改为“狩猎证由县级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三十五)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六条。
2.删去第七条。
3.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拒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年度复检,”。
4.删去第十一条。
(三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五条。
2.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第十六条”和第二项。
(三十七)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凡使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应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批手续与一般考古发掘相同,”内容。
2.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报省人民 *** 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十四条中的“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等部门”修改为“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
2.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对侵害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而又没有切实措施消除污染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办。”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商检”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内容。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应当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应当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地)开发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3.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地)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5.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县、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内容。
2.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二、暂保留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共81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 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 *** 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 *** 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 *** 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第33条1款,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 食盐零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 *** 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 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 *** 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 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9 线路经营权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 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 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花、爆竹审批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年市人民 *** 令第29号)黑龙江省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13 举行 *** 、 *** 、 *** 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办法》第七条(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