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专业合作社具体有哪些
从黑龙江省林业厅获悉,在国家林业局开展的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中,黑龙江省16家林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大力发展林业特色经济,把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鼓励和引导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示范社促进林农增收的带动作用。目前,全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已达493个,社员人数2万余人。合作社经营范围涵盖苗木花卉、林下养殖、林产品加工、中药材种植、食用菌种植、技术服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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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林业产业被省委、省 *** 列入全省“十大重点产业”之一,由省林业厅牵头专门成立了全省林业产业推进组,重点打造了森林食品、特色药材、经济林果、林木加工、特色养殖、森林旅游等多个产业。全省林业努力摆脱木材生产作为林区主导产业的独木支撑、产业结构单一、非林非木产业落后的局面,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快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初步形成了以木材加工、森林旅游、林下经济为支撑,以造纸和林木对外贸易为补充的综合产业体系,成功实现了生态型林业向生态经济型林业的快速转型。仅2014年全省林业总产值实现1483亿元,同比增长19.6%,约占全省GDP8%左右,林业产业已逐步成为全省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拜泉县农田防护林。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经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证书,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成员可以用货币或者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降低其出资风险。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八条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核算,其当年可分配盈余部分应当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并将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表向全体成员公布。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
我要申请一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不知道需要什么条件?
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怎样办理林业合作社手续?
办理林业合作社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如下:\x0d\x0a1、到工商部门申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x0d\x0a2、领到工商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x0d\x0a3、带上工商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辖区林业局申办相关的证书文件材料。\x0d\x0a4、在林业局办好相关的证书文件后,带上准备好的U盘到工商部门拷贝合作社的文书材料。\x0d\x0a5、如果工商部门没有拷贝给的话可以上工商总局网页按图点击进入后下载相关表格就可以了。\x0d\x0a6、作好相关材料后打印出来,报到工商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