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管理。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推广和运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市长、县(市)长、乡(镇)长,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检查。
林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 *** 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森林防火负责制。第五条 市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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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 *** 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第六条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森林防火经费 *** 投资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提取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
森林防火经费和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掷作他用。第八条 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所在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乡(镇)人民 *** 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居民、职工订立防火公约,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第九条 行政区与行政区、行政区与施业区、施业区与施业区交界处的森林防火工作,由有关人民 *** 负贡组建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一级防火区、二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商品用材林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千亩以上的有林地和距林缘100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防火区是指—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地和距林缘500米以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一级防火区、二级防火区,设置标志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第十二条 设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森林公园、渡假村等旅游娱乐场所和商服网点,在开业前应当按照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建立防火组织,落实隔离带等各种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第十三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森林防火 *** 期,春季为4月15日至5月25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0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 *** 区,对 *** 区实《亍封禁,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 *** 期内,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禁止野外吸烟;
(二)在一级防火区和刘’居民区、油库、贮木场、电站等有严重火灾威胁的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二级防火区禁止烧荒、点篝火、烧香烧纸、野外烧烤;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因特殊需要在一级防火区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五)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证明;
(六)外地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实行谁接待,谁负责其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和控制火源;
(七)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使用枪械狩猎,确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报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扑火措施。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和通过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灭火机具,严防失火。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防护林带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城防护林带营造、抚育、管护和更新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防护林带(以下简称林带)是指按照市人民 *** 批准的林带建设规划,在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地带营造的防护林。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哈部队造林绿化用地及其林木。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林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带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农业、建设、水利、科技、环保、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林带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带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林带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在林带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带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 *** 批准。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第九条 林带用地属永久性林业用地。对林带按特种用途林进行管理。第十条 林带用地权属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归营造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对林带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承包经营的林带,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带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
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做好林带营造的组织领导工作。
沿中环公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驻哈部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林带造林保存率:松、柏树达到85%以上,杨、柳树和花灌木达到90%以上,果树达到95%以上。第十三条 在林带上尚未按照规划造林的地带,由区人民 *** 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完成林带营造任务。第十四条 林带抚育实行质量管理。林带抚育的质量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 *** 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级建立林带抚育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十六条 林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林带进行抚育,不得弃管撂荒。
在林带内可以实行林菜间作。间作中应当留出树木正常生长所需要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植物。第十七条 对林带的抚育间伐应当进行弱度或者中度间伐,不得进行强度和极强度间伐。第十八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和林带经营者,对林带抚育进行科学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提高效益。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带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部门定点,并征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方案,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一般林地五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林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牧、砍柴、烧荒、堆放物料;
(二)取土、挖砂、建坟、建设建筑物;
(三)折枝毁树,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四)机械耕作毁树;
(五)盗伐、滥伐林木;
(六)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其它毁坏林带用地和林木行为。
哈尔滨市林地熟化土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熟化土壤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熟化土壤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熟化土壤(以下简称熟化土壤),是指于造林前在林地内种植一定时间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改善土壤结构,形成适宜新植林木生长发育条件的整地活动。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熟化土壤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熟化验室土壤管理工作。第五条 熟化土壤方案,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第六条 坡度15度以下的下列林地,可进行熟化土壤:
(一)宜林荒山荒地;
(二)郁闭度在0.2以下(不含0.2)的疏林地;
(三)无经营价值的灌木林地。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禁止进行熟化土壤。第七条 熟化土壤的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宜林荒山荒地期限为5年;
(二)疏林地、灌木林地期限为3年。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熟化土壤,应当提报调查设计书,经区、县(市)林业各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熟化土壤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采伐的林木蓄积和木材分别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十条 熟化土壤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林地滑坡、塌陷等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林木。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组织完成熟化土壤林地的造林任务。第十二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的林地造林和进行幼林扶育的,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第十三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造林地内,允许间作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间作中应当留出幼树正常生长所需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的作物。第十四条 在熟化土壤期限内的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其经济作物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熟化土壤管理专项档案。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熟化土壤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熟化土壤,经审查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二)在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进行熟化土壤的,责令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或者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林木的,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四)在熟化土壤期满后未及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组织造林,并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五)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林地内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作物的,责令限期铲除,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铲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木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中直、省属国有林场、农场,铁路、公路、防汛护堤、水库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的林地和市、县(市)园林绿化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中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娱乐,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普及活动和锻炼身体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社区公园。第四条 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属公园的管理。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园的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 *** 批准。第八条 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公园的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园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园内供游人游览、休息建筑物和设施的用途。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设施等,建立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和设施完好。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物物种,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噪声等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污水,倾倒废弃物。
在公园内进行清冰雪作业不得使用融雪剂。第四章 园容管理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配套小品完好,园艺特色明显;
(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清膛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断空,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
(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
(四)花坛和花池设计新颖、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扫保洁,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道路(含甬路)、广场无残冰积雪、垃圾、污垢和杂物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栏杆、标志标牌、卫生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
(三)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四)公厕清洗、消毒及时,有专人管理;
(五)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清洁;
(六)动物笼舍清洁卫生、消毒及时。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修正)
一、下放83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如何变更林业资质,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83项)
序号部门事项类别行政职权事项名称权责划分情况备注大项名称子项名称1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无 下放至区级 5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无 下放至区级 7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无 部分下放区级
市级:负责跨区权限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如何变更林业资质;
区级:负责本辖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执法 8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报 *** 批准) 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对区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的监督及指导;
区级:负责辖区内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管理、执法 9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跨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10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1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审批、管理、执法;
区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审批、管理、执法 12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5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6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7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8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9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批准(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0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1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2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5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6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7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8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9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0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1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无 下放至区级 32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3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种畜禽扩繁场);
区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 34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区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35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临时使用草原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6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7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转让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8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分证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 4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4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肉制品、酒类、乳制品、饮料等4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2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43市粮食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办理跨行政区的临时用地审批
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4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4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局:负责办理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审批;
分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审批 4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 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可下放给各区国土分局 4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批准无 下放至分局 4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 5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基础设施类用地、 *** 投资公益类项目用地除外) 5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登记 中、省、市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5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复查、封存、更换、撤销) 下放至呼兰、双城、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资质认定 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54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无 市、区两级按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委托下放55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 1.牌匾
2.实物造型
3.充气模型
4.空中飘浮物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 56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57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迁移、砍伐区管城市树木管理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5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法人变更许可;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场所变更许可;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变更许可;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名称变更许可;6.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延续;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注销;8.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哈尔滨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9.哈尔滨劳务派遣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 市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1市体育局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2市教育局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区级:负责办理普通高中 63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6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5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6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7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 下放至6个主城区 委托下放6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其他印刷品) 委托下放6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委托下放70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5000人以上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1000-5000人的审批 71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占道施工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 1.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 2.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 3.道路塌陷翻浆维修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道路塌陷翻浆维修的审批 72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开设路口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无 下放至分局 73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7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建设公企、公益设施项目) 下放至分局 7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下放至分局 7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上居民个人建造住宅) 下放至分局 7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7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7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立面装修) 下放至分局